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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扣留期间开车发生交通事故

 神州国土 2021-03-19

罚款扣分一个也少不了

□ 孙树国

一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处以行政处罚。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出判后仍不服,遂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上诉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原告李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罚款200元;对其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计12分。李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要求予以撤销,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原告李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交警大队对其罚款二百元符合上述规定。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李某某未按照上述规定保护现场、救治伤者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也未能与伤者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擅自驾车离开现场,逃逸事实存在。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认定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驾车逃离现场。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驾驶员应依法谨慎开车,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严禁驾驶机动车,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切莫逃逸,否则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会面临罚款甚至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被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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