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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宣布修改《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这些养老项目将拿不到补贴资助

 康养智慧屋 2021-03-19

近日,深圳市民政局宣布对2018年出台的《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布新《办法》全文征求意见。

其中对于各类型养老设施的补贴支持政策有了较大调整,主要方向为:向高护理级别倾斜、向普惠型项目倾斜、向月费型项目倾斜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依法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含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具有商品房开发性质的养老公寓等养老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补充说明

资助对象由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扩大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让提供相同服务的不同养老主体能够享受同等待遇,营造良性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

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由日间照料中心升级的养老机构,本办法规定由各区民政部门根据运营方的投入成本、运营类型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资助标准。

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第三条  【部门责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资助的审核、发放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资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养老机构资助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资助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基本资助条件】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及各资助项目的附加条件。

基本条件包括:

(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在本市民政部门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开业运营;

(二)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三)设立资助资金的专门银行账户;

(四)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各项收费均按月按项收取,不存在要求入住对象办理会员卡、购买金融产品或保险产品等行为;

补充说明

明确已通过实行会员制收费,要求老年人购买金融、保险产品等方式快速回笼资金的养老机构,不在引导扶持的范畴。新增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各项收费均按月按项收取。

(五)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六)申请年度内未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等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附加条件由各资助项目具体规定。

第五条  【申请时限和基本材料】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登陆由市民政局指定的“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向机构备案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及资助项目的相应附加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表格一式两份,下同)。

基本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商事主体登记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回执或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年度报告书;

(五)服务收费标准明细;

(六)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合同及缴费收据。


第三章  新增床位资助

第六条  【新增床位资助标准】新增床位是指因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迁移、转接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养老机构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最高4万元,每年可申请一次,最多可申请4次,每次每床位资助1万元。

第七条  【不享受资助的情形】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再享受新增床位资助: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具备开业运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设备,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二)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已经享受所在区建设经费相关资助的。

第八条  【各区另行确定标准情形】以下两种情形由各区民政部门在不高于本办法第六条资助额度的情况下,根据运营方投入总成本情况,评估确定资助标准:

(一)政府投资建设,需要社会力量出资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或必要设施设备添置后,才具备开业运营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未享受所在区建设经费相关资助的。

第九条  【新增床位资助附加条件】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一)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的要求;

(二)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大于资助年限;

(三)申请年度机构的年入住率达到30%;

补充说明

为提高使用效率,参考国内其他地市标准,新增附加条件“入住率”。本办法设置条件“申请年度机构的年入住率达30%”。

(四)机构使用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数据与“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对接。

补充说明

为有效监管和核实机构入住情况,新增条件“机构使用智慧养老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数据与深圳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对接”。

第十条  【新增床位资助附加材料】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审核表》(附表1),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明细表(附表2);

(二)《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附表4);(三)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补充说明

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删除关于租赁场地经营的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凭证》的要求。

(四)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五)新建、改建、扩建前后的平面图、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四章  护理服务资助

第十一条  【护理服务资助标准】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入住满30天的,根据实际入住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资助。

(一)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600元;(二)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450元;(三)收住轻度失能老年人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补充说明

为大力发展“医养结合型”和“护理型”等专业性养老机构,引导能力完好老年人居家养老,让机构养老满足失能老人的入住需求,强化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服务,让财政补贴机制定位更清晰,资金投放更精准。本次修改将原轻度失能老人的资助金额从450元/人/月下调至300元/人/月,对机构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不再提供护理服务资助。

失能等级以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平台上公告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资助附加条件】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附加条件:

(一)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3倍;

补充说明

为鼓励引导机构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提供更多成本可负担的保障型和舒适型养老床位,本办法新增条件“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3倍”。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明、失能等级评估报告等;

(三)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

(四)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五)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年度满意率达到80%;

补充说明

为促使机构更关注老年人入住体验,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新增条件“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六)符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充说明

为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稳固从业人员队伍,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新增条件支付员工薪酬应“符合本市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标准”。

(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护理服务资助附加材料】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审核表》(附表3),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册表》(附表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附表5),以及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入住期间身体状况有变化的,需提供新的评估证明);

(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三)申请年度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佐证材料;

(四)申请年度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资料;

(五)申请年度在岗员工工资发放明细;

(六)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第五章  医养结合资助

第十四条  【医养结合资助标准】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养老机构且进行登记备案或持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为医养结合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五条  【医养结合资助附加材料】申请医养结合资助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审核表》(附表6),并提供下列附加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养老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的出资关联证明;

(三)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第六章  等级评定奖励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奖励资助标准】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等级评定结果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奖励附加材料】申请等级评定奖励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申请审核表》(附表7),并提供等级评定证书。


第七章  责任保险资助

第十八条  【责任保险资助标准】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按实际投保床位产生的费用,每年每床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20元。

第十九条  【责任保险资助附加材料】申请责任保险资助的养老机构,需填报《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审核表》(附表8)。


第八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资助审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养老机构相关资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实地核查;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要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区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养老机构资助评审、核查以及日常协调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核结果】经评审、核查符合资助条件予以资助的,区民政部门应与接受资助的养老机构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助协议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助协议标准文本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区民政部门汇总申请表、资助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要求】接受资助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资助协议使用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骗取资助惩戒措施】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养老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取消资助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列入本市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违规经营惩戒措施】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或床位等资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取消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全额追缴;列入我市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规使用资金惩戒措施】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停拨资助资金,暂停该养老机构年度申请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资助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养老机构资助资格,追缴已拨付资助资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监督】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养老机构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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