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1月6日向滦州法院起诉被告庞某,请求被告庞某向原告杨某某偿还借借款4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滦州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事实 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庞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共计向原告杨某某借款50万元,之后被告庞某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2018年3月,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庞某尚欠原告杨某某46万元本金未还,并出具《借条》。 裁判结果 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6万元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民间借贷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本案系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即系因被告违约引起,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其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唐山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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