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借条,被告没有收到借款。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的金额等内容,不能证明出借方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所以,从举证义务来说,作为出借人有义务证明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这个交付的证明主要是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 在没收实际交付借款,原告却以借款事实为由起诉,这个在法律上已经涉嫌虚假诉讼。 但是,没有转账或收条的情况下,原告很多时候都是辩称是通过现金交付的形式。如果是小额借款的话,原告称以现今方式支付款项,这个一般也会得到法庭的认可。若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则有可能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若对于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原告必须就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若原告没有办法对整个过程作出合理的说明,则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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