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借款到期,借款人在续借时,不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而是更换借条,直接将利息加在原借款本金上的做法时常可见。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韩某、周某都住在许昌市区。经人介绍,韩某分多次向周某借款40万元。因借款没有如期归还,2015年8月,韩某向周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将借款金额变为45.5万元,并约定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但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后,韩某仍分文未归还周某。周某多次向韩某讨要无果后,于2015年12月将韩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周某认可借条中的45.5万元包括原借款本金40万元及换条之前韩某按照月利息4分的利率计算所欠的利息5.5万元。韩某未出庭亦未辩护。 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某向原告周某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本金问题,原、被告更换后借条中虽显示借款数额为45.5万元,但其中5.5万元是按照月息4分标准计算出来的前期利息,该利息标准已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超过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因此此案的借款额应认定为42.75万元。对超出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更换借条后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起诉被告仍不偿还欠款,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42.75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偿还之日)。 (记者胡斌通讯员芦萍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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