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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案涉借款谁来担?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全文】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石某从事养猪经营,被告从事羊肉买卖生意,从2009年开始,被告王某就陆续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也有偿还本金和利息,原被告之间也多次换据,换成了65000元的借条,其中45000元还包括原告从案外人季某处借的30000元,2012年2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35000元是原告从女儿石某红处借得,原告卖掉家中的小猪仔获得15000元,以及又从朋友处借得10000元,原告石某把这些现金交给被告,后被告王某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125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5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以及申请季某、石某红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共借款125000元以及案涉借款的来源及交付的事实。被告对此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理由如下: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款项交付时生效,双方均确认2016年2月7日款项未交付,故该日形成的借条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有效,而原告如果认为2011年被告向其多次借款,应当就每次借款达成合意,借款数额交付情况进行逐一举证,而从庭审可见,两位证人均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特别是证人石某红交付了35000元给原告,看到原告大概其他钱加起来10万元左右给了一个叫“王三”的人,故原告未能举证任何款项交付给被告;第二,如原告所述,被告多次借款,在被告没有偿还的情况多次向被告借款,不符合常理;第三对于借条的形成,原告承诺当天可以交付并且没有事先告知被告款项当天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出具的,之后向其索要,但原告告知被告借条已经销毁,所以借条仍然在原告手中,而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被告认为法院对该份借条会做出公正判决,因此才未私下索取借条。
  【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王某是否需要偿还案涉借款?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以及根据经验法则,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证据尚且不足,双方并未有相关款项交付手续,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标的金额不大,且案涉借条是换据而来,被告王某也认可借条的真实性,被告王某虽辩解2016年2月7日双方之间并未有款项交付,但结合原告的经济能力(从事养猪经营)以及季某、石某红两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的来源,另外从借条的内容来看,其中“借到”的文义意思就说明借款人已经拿到了借款,因此本案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符合常理;
  第二,原告在被告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出借借款,不符合常理,对此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基于之前的熟悉和信任,朋友之间多次借款也较为常见,被告也是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因此也符合中国这一熟人社会的交易习惯。
  第三,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出具借条给他人的法律后果,虽在庭审中抗辩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本案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王某应当偿还本案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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