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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不予保护!法官为你细说五大民间借贷“陷阱”

 lgzlawyer 2015-07-07

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规避吗?市民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需注意些什么?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搜集了部分近些年的典型案例,让法官们来说说。


1
涉嫌非法债务,及时报案才是正道


案例再现:

被告王某于2007年3月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1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该借款是因六合彩输钱而产生,属非法债务,自己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王某主张该借条是由六合彩形成,但由于其在出具借条前后,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往往以借款实际系赌博等非法债务形成进行抗辩,但又没有证据证明,甚至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只要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法院一般基于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如果借贷可能涉及非法债务,当事人不要轻易出具借条;如因此发生纠纷或人身受到胁迫,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用录音等方式,以保全相关证据。


2
出借高利贷,依法无保护,可能血本无归


案例再现:

2012年,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将30万元借给叶某,叶某定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张某向叶某催讨借款30万元,叶某认为借款系高利贷,且已归还部分借款,认为所欠款项仅为6万元。


针对此案所产生的纠纷,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叶某支付款项在时间和金额上有一定的规律性特点,认为叶某支付的款项实为支付借款的利息,且支付的利息为高利,故判决在正常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计算的基础上,将高利部分抵扣本金后,由被告叶某对剩余借款本金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属于高利贷,依法不予保护。借款人不要为了一时的资金需求而向他人借高利贷,事实表明,许多企业就是因借高利贷,导致债务如雪球般越滚越大,最后导致巨额债务无法清偿。出借人出借高利贷同样也存在风险,一旦借款人因高利贷债台高筑,出借人可能血本无归。如果法院查明出借人收取了高利贷,高出正常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部分的高利,同样要被抵扣本金。


3
借条不规范,容易起纠纷


案例再现:

被告叶某因银行还贷需要,通过被告张某联系,于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谢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张某签字担保。因该款未还,故双方诉至法院。被告叶某认为其与原告谢某不认识,其是向王某借款。借条是格式合同,当时未填写出借人名字,因此,出借人应当认定为王某。


本案的纠纷点在于借款手续不规范导致的出借人不明。被告叶某主张出借人是王某,但谢某作为借条的持有者,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谢某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至于谢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本案对出借人的认定,遂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叶某归还原告谢某借款60万元。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贷双方的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熟人关系等因素,往往出具的借条不规范,因此极容易引起纠纷。比如未注明出借人可能引起以下风险,即借款人实际已归还部分借款,但借条可能由他人持有并起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往往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是否已部分或全部归还。因此,出具借条一定要规范。借条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出借人名字、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约定利息及利息支付时间,借款人名字及借条出具时间。


4
还款不规范,容易被讹上


案例再现:

2011年7月,方某向严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方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严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归还借款。方某认为,其已向李某归还10万元,系归还本案借款,但严某予以否认。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首先认定了方某与严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严某已向方某提供了借款。案件中,方某主张支付给李某的10万元是归还本案借款,但由于出借人严某予以否认,因此,该事实无法得到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归还严某借款30万元。


法官提醒:

目前的民间借贷有许多乱象,有些“有心”的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往往指定借款人向第三方还款,但又不出具收条和书面指示。因此,当发生纠纷时,对于借款人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是否是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往往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法院也因借款人证据不足,而无法予以支持。在此特别提醒借贷双方,对于还款方式一定要有书面约定,如果无书面约定,每次向第三人支付款项,都应由出借人出具收条或书面指款,否则因还款手续不规范而引发的风险,只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5
订立保证合同要看仔细,省得将来说不清


案例再现:

2010年5月,原告李某将20万元出借给林某,由林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并由被告蒋某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上蒋岳某。后因林某无法归还借款,原告李某遂将被告林某、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归还借款,蒋某承担担保责任。蒋某认为保证人不是自己,而是蒋岳某。


本案无证据证明当时蒋某同意由其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蒋某认为征得蒋岳某同意为借款提供保证,故代为签名;而原告李某认为当时是由蒋某为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意思表示错误,保证合同未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都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于民间借贷,各方一定要对对方的身份、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要明白向谁借款,向谁还款,由谁担保,否则,极易引发纠纷。比如,借贷双方或保证人之间并不十分熟悉的情况下,身份审查是必要的合同订立步骤。各方在借条上的签字也要规范,最好能够签名加捺指印,以防日后发生争执。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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