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判断案件的性质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司法判例 简要案情:童某原系亚细亚公司总经理,持有亚细亚公司70%的股权。在亚细亚公司股东童某等人向青松公司转让亚细亚公司股权的过程中,童某通过伪造财务账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亚细亚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并隐瞒亚细亚公司无技术攻关真相的手段,骗取了青松公司股权转让款2301.539972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童某为使亚细亚公司被青松公司高价收购而获取高额转让款,采取设立假账的方式、虚构母液技术创新无成本销售的事实,使华兴会计所、中企华评估公司和青松公司分别基于直接或间接的错误认识而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及与童某等人签订亚细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青松公司损失达2301.539972万元。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2013年10月13日,凯瑞公司与产投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多彩贵州城公司48%股权转让给产投集团。转让款为2011年4月凯瑞公司收购多彩贵州城公司原价4.4亿元的48%,加上何某经营期间新增注册资本金5.20325亿元的48%,共计金额为4.60956亿元。后产投集团分三次向凯瑞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另查明,在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何某安排他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从中套取了1.809831亿元。其中按产投集团购买多彩贵州城公司股权的48%计算,上述套取1.809831亿元48%的股权转让款为8687.19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现有本案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辩称的“虚增注册资本是为了还原真实成本”、“交易对象对其虚增注册资本知情”、“交易对象在本次股权交易中未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指控被告人何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手段,致使产投集团被骗并多支付股权转让款8687.19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确认。 律师评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2日下发的《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问题上,采用了推定规则[4],通俗来说,行为人如果存在罗列的情形,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也允许行为人依据一定的事实予以推翻。 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一。 [2]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除了该司法解释。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3日印发的《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4〕301号),虽然对《指导意见》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但是该部分并没有被修订。 [4]推定规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的一种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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