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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ofo赔偿家属15万元 依据: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1-03-26

 

导语

法院认为ofo并无过错,但若判决ofo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最终,法院判决ofo补偿其家属15万元。


文:王玉臣律师

2017年浙江一男子骑小黄车,中途摔下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ofo并无过错,但若判决ofo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最终,法院判决ofo补偿其家属15万元。

“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这句话很有意思,我用这句话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找到了包括这个案子在内的8份裁判文书,无一例外,都是对于公平原则的运用。

而且所有判决原告的诉求都或多或少得到了支持。不过,其他案子是涉及同学,公司和员工等直接构成人际关系的情形。

报道中的信息量极为有限,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这个案件的整个过程。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郑某为夫妻关系;逝者系二原告之子。2017年7月25日下午,逝者于本区莫干山路与余杭塘路交叉口,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

逝者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路人报”120”后,逝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逝者死因为: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逝者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2017年7月27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天津行诺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诺公司)对逝者的死亡进行调查。行诺公司查勘员向事故知情人员及事故经办机构进行了调查核实。

2017年8月3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逝者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

2017年10月1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逝者的全体受益人,您好!关于逝者先生于2017年7月25日因骑行ofo车辆猝死的保险索赔,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故该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我司无法受理您的报案索赔,特此通知”。

原告因逝者死亡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025220元,丧葬费281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酌定10000元,合计1113412.5元。

嗣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诉讼。

从以上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到一个问题,对于死者的真正死因其实是不详的,也正是因为死因不详,保险公司才拒绝理赔。而且,在整个案子里,原告其实最终是放弃了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整体来看,我觉得法院不应当在死因不详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这很可能是对公平原则的扩大化解释和运用。

公平原则运用的大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问题,但是死亡真正原因是什么呢?

死因不详的情况下,就存在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举证责任和后果应当由原告来承担。

而不是想当然地去以公平原则来说事。现在是网络社会,判决公开后谁都可以查到,影响力也远远不止判决书本身。公平原则在这个案子的适用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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