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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这样签署《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承担了房价下降损失的50%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1-03-26

 

导语

李女士要求买房人一次性筹集资金办理过户,但买家不同意。买家之所以态度坚决,主要原因是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此时房屋价格已经跌了90万左右。

文丨王佳红律师

李女士很多年前在大厂投资购房,看着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于是决定出售大厂的房子,希望用变现的钱做其他的投资。

2017年,李女士找到了买家,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收取了100万的首付款,剩余的90万买家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

签署合同的时候,由于李女士还没有取得产权证,双方约定,在李女士取得产权证后再办理过户,过户后收到全部款项再交房。担心买家付款能力有问题,特别约定若是无法贷款,买家应该自行筹资一次性付款支付90万。

李女士想,合同签署的这么细致,一定万无一失。

协议签署后,双方合作的比较愉快,李女士收到了100万的首付款,耐心等待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终于,产权证马上要下来了,但是大厂实施了限贷政策,政策规定买家这种情况只能最多贷款40多万,无法满足贷款90万的要求。

此时,李女士要求买房人一次性筹集资金办理过户,但是买家坚决不同意。而买家之所以态度坚决,主要原因是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此时房屋价格已经到了100万左右。

后来,买家和李女士协商,声称找其他人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协商的时候买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并且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允许买家找人代替办理过户。

后期,由于买家找不到合适的人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最终无法协商解决,李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市场差价。买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法官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李女士对于限贷政策给买家带来的影响是知晓的,在知晓的情况下,非但不去解除合同,反而还配合买家去寻找其他人办理过户签署补充协议,所以李女士应该对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后续的房屋价格下降承担一定的风险。

经过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涉案房屋价格目前市场价格为99万,法院最终自由裁量李女士自行承担50%的市场差价损失,买房人承担50%的市场差价损失。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若是卖家李女士不去签署补充协议,最终的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所以,补充协议不是随便签署的,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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