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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

 法一黄壹 2021-03-26

读《东晋门阀政治》

法制史课上讲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时,老师推荐了田余庆先生的《东晋门阀政治》一书。因为早先翻过几页的《世说新语》,对“竹林七贤”、”王导“、“谢玄”等人物有过一些见识,又曾在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中领略过魏晋玄学的有趣之处,所以早就想更多地了解一下高中历史中“语焉不详”的魏晋南北朝史。这次又刚好有推荐阅读的书,所以就索性拿来读了。

《东晋门阀政治》一书从体例上来看,应是田余庆先生研究门阀政治的系列成果之综合。全书以时间为排序的基准,以对门阀政治的讨论为核心,通过对东晋一朝几大门阀宗族的追根溯源来还原东晋门阀政治这一“皇权政治的变态”的产生与发展。其间讨论所涉及的内容纵横极广,不仅有对政治制度、士族谱系、历次大战的描述考证,还有对地理形势、郡县分布、地方风俗、儒玄文化、宗教演变等内容的引证说明,更兼及对历代史家评论的解读探讨。这样虽然让人读起来感觉很有趣,但却给我们利用和理解这本书设下了一定的困难——如此丰富的内容,让我不知道从何说起才好。再加上本身资历有限、智识不足,即使让我只是单就书中某一观点展开议论,恐怕也要东拉西扯、错漏满篇了。因而本文不谈学术,不纠结于正误与否,想单就读这本书时思虑所及的内容,做一个记录和探索的工作。

想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东晋门阀政治》为何会和中国法制史扯上关系?当我在图书馆搜找《东晋门阀政治》这本书的时候,发现它不仅被存放在历史学院的书库里面,还被存放在法学院图书馆里。在总图书馆的保存本书库中,这本书也是在历史类图书和法律类图书中各放一本,这是为什么呢?或许有几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基于文献整理或者图书分类的相关方法,这本书同时符合历史类书籍和法学类书籍的标准,因而会同时出现在两类书的书架上。这种猜想的证实既超出了我的所学范畴,又一时难以求证方家,所以暂且不论。第二种可能是本校法制史研究中多有参考《东晋门阀政治》一书的习惯,图书馆采购图书时征求学者意见,这本书也被习惯性地列为备选范畴,因而同时存于两类学科的专业书籍之列。这一猜想也无证可考,所以只能不论。而第三种可能就是本书确实兼备历史研究和法制史研究的双重价值。首先,《东晋门阀政治》一书讨论的是历史,这个毫无疑问,它被归类为历史类书籍是没问题的。其次,“中国法制史”中虽然也有一个“史”,但是前面毕竟有“法制”两个字做限定,想来与法制无关的历史是不应该被放进“法制史”这个范围中的,但这本书又确实被列入了这个范围,那么我们就需要找一下“依据”是什么。从内容来看,书中既无专论“法制”的篇章,又无探讨东晋“法学家”生平的片段,所引的史书内容要么是人物品藻,要么是官职之更替、家世之排序,几无律令之用,至多也就是提及皇帝的诏书,所以我可以肯定《东晋门阀政治》绝非讨论东晋法制发展变迁的专著,其与《中国法制史》这样的书是大异其趣的。

如果这本书同“法制”没有“直接联系”的话,存不存在“间接联系”呢?这个问题的回答需要我们回到法理学的概念中去——法是什么呢?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立场下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现在的观点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并表现为统治阶级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把这一概念放到东晋时期来看的话,所谓的“统治阶级”应当指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其自然包括以王谢为代表的东晋门阀世家和名义上的皇族司马家,而且毫无疑问的是,由于门阀世家和皇族共享了东晋的政治权利和对军队力量的控制权,所以他们应当是地主阶级的代表,他们的意志也能够反映出地主阶级普遍的意志和诉求。《东晋门阀政治》一书也确实试图还原东晋一朝之中世家之间、世家与皇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脉络,阐释权力演化的逻辑。这是第一点的间接联系。另外,考虑到中国古代自秦始皇以后,“皇帝独尊、皇位世袭、皇权不可逾越”,皇权政治成为主流,所谓的法律和法制不过是皇帝治下御民的工具。各朝的规范虽被称为律令,实则只是皇帝的命令及其衍生品和依附罢了。这种状况导致后代史家不可能脱离皇权去讨论法制之得失,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律即皇帝之意志,不理解皇帝是怎么想的,又怎么明白法律会这么规定呢?所以欲明法制,必先明政治。这是第二点的间接联系。第三,法制不仅离不开皇权,也离不开政治思想、文化主张。自汉儒董仲舒春秋决狱之后,中国古代的法就与儒家思想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这只是从大势来讲的。具体地看,必然会有朝代之间的差异,会有思想主张的演替和变化,而汉唐之间的魏晋南北朝就是这种演替和变化最为激烈的一段时期,异族的入侵、儒家与道家佛教思想的彼此争斗、皇权的衰落、阶级差距的加大等状况使得这段时期处于一种极不安定的状态,法制状况和这一时期大的局势之间相互映照,不知道这段历史复杂的背景也无法理解法制发展的轨迹为何会从汉的繁而寡要一变而成为唐的历朝冠冕。且作者在文中论及世家大族的“晋升”历程时往往会提及“由儒入玄”的转变,这也为我们研究彼时法治思想的样态提供了依据。

法律抑或法制是无法同社会背景所分离开的。古罗马商业发达,海上贸易往来频繁,故而有自然法的主张,贸易既多则外交就多,疆域不断扩大则外族进入本国领土居住的就多,为协调一致,故而有居民法和万民法。中国同样如此,不过是与其不相同的一条发展道路,“海内一,天下平”需要强权出面,故而有皇帝,严刑厉法民不堪受,故而用黄老之术,使民众生息,然后是刑罚宽简、废除肉刑。社会恢复而内乱外寇之祸起,于是又用儒学,外儒内法以期加强皇权,维护统一,然后就是以礼入法,儒学同法学相互融合。至于魏晋,异族侵入,中原大乱,儒法相互配合的发展路径受阻。基于对历史演替的发掘,法制演进的道路也能够有迹可循,所以将《东晋门阀政治》列入法制史研究所需参考的书目之中,自无不可。

想到的第二个问题是,书中分析历史的方法和逻辑同法学有何联系?书中谈到的历史事件并非全都被写在史书上,有些地方的内容史书只是略微提到,而且不同的文本会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地方则干脆史书中全无记载,全凭作者依据手头材料,自斟自酌地“发现真相”。还有一些关键的判断,作者不仅要引用史书所记,史家所评作为依据,还要通过对当时形势、地理位置、人物性格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来作出“合理的”的推测。例如,作者在“庾亮出都以后的政治形势”一节中写到“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个时候,建康不但要应付上游荆、江可能兴发的顺流之师,还要随时提防近在肘腋的豫州的突袭。建康处在极不安全的状态,这是促成健康所倚的京口重镇适时兴起的一个客观原因。徐州刺史郗鉴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发挥着京口的作用。这样,所谓上下游之争,就不是简单的荆、扬之争,而是已经演变为复杂得多的多头之争”。在这一片段中,作者先借助史书所载描述了庾亮、王导、和郗鉴三方的力量分布,进而以三方所处的位置形势来推测庾亮居上游目的在于对下游的建康等地形成压迫以挟制王导,遥控皇权。而京口却因处于建康门户的位置变得极为重要,于是郗鉴就有了平衡双方的地理依托,然后作者即认为郗鉴有机会参与到上下游之间的权力之争中。但事实上,郗鉴加入上下游之争与否呢?这需要更多的材料加以佐证。这让我联想到法官在判决文书中所写的说理部分的内容,里面同样会出现证据的罗列、事实的推测和排除,例如在一份指导案例的判决理由部分法官这样写到:“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某3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工程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故支某1等四人上诉主张四被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法相悖。”法官为了说明死者并非由于河流管理局失责而溺水身亡,同样分析了事件发生地的位置和布局,从而以常理来判断“消力池非公共场所”,进而说明“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并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排除其赔偿责任。这两段推理说明所运用的方法是有相重合的地方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法庭……,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所规定的那样。因为探究的都是“过去事情”的真相,所以历史学家和法庭审判员都需要依据证据,运用逻辑知识,按照全面、公平和客观的原则解读事物的原貌,判断人的善恶或忠奸。

当然,把平常人眼中毫不相干的事情之间牵连出某些线索是很危险的事情,因为它可能导致我们把两种行为联系地过于紧密而产生错误的理解和联想。尽管我们能找出讲述历史故事的方法同分析案件的方法之间的联系,但实际上两者的区别更加明显和重要。法律的判断总是以合法或非法为基础,它对证据的选择是以法律为标准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会被采用。同时由于对人格自由的尊重,法律将证明的责任分配给了原被告双方,而自己只保留了判断的权力,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协商一致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使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实情不符,法院也无权干涉。对于历史事实的发现来说,情况则更为复杂,不仅同一时代的史学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时代的史学家之间也会存在相互攻讦的现象——书中作者不时反驳前代史家的判断就是例证。史家研究历史的目的不同,其所采用的方法也就不同,用来解释历史发现真相的学说也会不同,例如在《东晋门阀政治》中,作者就只用了文字形式的内容作为依据,而没有采用考古文物作为论据,但早在民国时期,就有将历史学同考古学相结合的做法。所以说,作者的方法也不过是历史研究中的一种,并不能反映“讲历史故事的方法”的全貌。且作者的方法重在史料之间的比对,联系,对有些材料的弃之不用是因为其不可信,而非为其不合法。

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东晋时代“身份”如此重要?我国现行民法和现行刑法的理论中都有对人身份的规定,只不过在不同的语境下,其所指代的内涵不同。刑法中的身份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出现,并非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而更像是一种归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我国理论通说,人身关系即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所以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讲,身份是一种依附于人自身的重要权利。不过从现代民法理论来看,人格权和身份权虽并列于人身权利范围中,但实际上人格权急剧扩张包括了众多新类型的权利,地位日益重要,以至于需要《民法典》单列一章进行规定。而身份权则不断萎缩,只包括了“亲属权,抚养权”等传统的权利类型,且相对于古代和近代,其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也大大缩减。反观东晋一朝,门阀大姓之中不仅多有位极人臣的名士,其余子孙还可凭其祖宗功业享名于后世,福荫恩荣历数百年而不息。在这一时期,对于一个人来讲,有身份就有了进入仕途,甚至出将入相的潜力——比如王羲之、谢玄、谢灵运、;没身份,就意味着即使有执政领军的才能,也不会为当权者所用,只能受制于人——比如刘牢之,虽掌兵权却无法在诸世家之间的倾轧里自处。身份权重要性的变化反映了历史的变迁,如果能够理解东晋时代身份为何如此重要,那么我们或许就能更好地理解,现代社会中的身份不再有昔日的地位的原因。

《东晋门阀政治》一书以对“王与马,共天下”的解读开篇,作者于此部分详细描述了琅玡王司马睿如何同王导南渡一同建立江表“根据地”的过程,解读了世家与皇族并重局面是如何产生的,作者在后记中写到“司马睿在晋室诸王中既无威望,又无实力,更无功劳,如果不借助于门阀士族的扶持,根本没有在江左立足的余地”。而同时,南渡士族“只有奉晋室正朔,拥晋室名号,才是保全自己家族利益的最好办法”,所以两方一拍即合,群龙无首的南渡士族找到司马睿这根根底浅薄的小树秧子苟安于荆扬一带。虽然是苟安,但是因为家族利益,士族们并没有放弃对“身份”所代表的地位的维护,甚至还因为皇权的衰微而能够大力标榜其”名门望族“的身份,垄断仕途之路和同皇族通婚的机会。士族内部不同家族之间虽然相互争夺不休,但是对待外敌入侵和下层士族的挑战时却能一致对外——如淝水之战时桓谢两家的合作。虽然书中作者举出了两家仍有不睦之处的证据,但一致抗敌也是事实。在这一时期,身份往往代表的是家族的利益,一个家族的人受此身份庇佑而得以卓然的地位,同时家族之人也有责任不断地维持此身份的卓然地位——谢安的出仕即是一例。这样下来,就能够形成家族内的循环同士族间的循环两重封锁,使得寒门子弟难有上升之途径,阶级之间的分化也由此不断增大,最终导致了以刘裕为代表的下层民众的反抗。身份的力量毫无疑问是以实力为基础的,当东晋世家因为人才不济而逐渐丧失政权军权时,其身份的价值也将逐渐变低,但这并不意味着身份就随之而衰落,因为更替的只会是身份利益的享有者,而非身份和它所代表的利益本身,当一方衰落时,总会有另一方取而代之——李唐代隋后李氏的兴盛即为一例。

此外,我们也应注意到古代社会中的身份本身之所以不会随着其利益的享有者的更替而更替,是因为身份差异本就是皇权政治所内涵的价值规范,从孔子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到董仲舒讲“三纲五常”,儒家礼和仁的核心就是“人有差等”,讲身份有别。因为身份不同,所以地位、职责不同,当这种不同绝对化的时候就出现了君权、父权,就会产生不同身份间利益划分的差异。东晋时期宗族世家的地位不过是寄生在皇权之下的附带产品而已,一旦皇权恢复,其地位自然逐渐被皇权所收回,即使士族能够代替皇权自立也不过是成为别家士族寄生的工具而已。想到这里,我们即可发现在当今时代,不仅皇权不存,儒家理论也已经面目全非,身份上的差异只有伦理意义上的价值,而不能决定实际的利益分配,所以其包含的范围变小,地位也日渐衰落。身份这种利益划分的古老工具,已经被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所替代。

读这本书能想到的东西当然还有许多,但是写了这三个问题想来已经足够,剩下的想法或许等第二次看这本书的时候能有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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