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将近14年的岁月,这14年的历程见证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变,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促进了经济发展逐渐走向市场化、法治化的轨道。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一个完善的破产机制。只有破产制度及其机制不断完善,破产法有效实施,市场替代法则的作用与功效才会发挥,市场出清的效力与结果才能达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破产法的制度支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破产法的实施相辅相成,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2021·RECRUIT 【以下数据来自于北大法宝和法信,数据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还请指正】 《企业破产法》一共有136条法条,在实施的14年里适用的司法裁判共有126582件,相较于截止2018年的数据3.2万件,短短两年的时间竟有接近9万件的增长,这主要得益于市场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如2018年12月4日,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该文件聚焦僵尸企业处置的府院联动机制,就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构建了若干制度规则;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改革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从破产法实施至今,136条法条都被应用过,文书类型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其中案例应用数量前十条分别是:第2条、第7条、第3条、第46条、第21条、第10条、第58条、第19条、第107条、第48条。 排名第一的是,第2条,裁判应用共28634例,其原因在于该条是对《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原因的规定。 排名第二的是,第7条 ,裁判应用共19661例,该条是对破产申请主体的规定。 排名第三的是,第3条,裁判应用共15582例,该条是对破产案件管辖的规定。 排名第四的是,第46条,裁判应用共13765例,该条是对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申报的规定。 排名第五的是,第21条,裁判应用共12240例,该条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的规定。 排名第六的是,第10条,裁判应用共11962例,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限及债务人对破产申请行使异议权的规定。 排名第七的是,第58条,裁判应用共有10101例,其内容是对债权核查程序、确认程序和异议程序的规定。 排名第八的是,第19条,裁判应用共有7517例,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效力的规定。 排名第九的是,第107条,裁判应用共有6583例,该条是对破产宣告的规定。 排名第十的是,第48条,裁判应用共有6520例,该条是对债权申报的受理主体以及职工工资等债权申报的规定。 2021·RECRUIT 根据北大法宝统计,截止2018年未被应用的法条分别是:第54条、第68条、第74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26条。根据法信统计,截止2020年,没有未被应用的法条。应用次数少于10 例的共有13条分别为:第29条、第67条、第55条、第118条、第131条、第39条、第99条、第74条、第129条、第134条、第5条、第103条、第54条。 2021·RECRUIT 《企业破产法》在实施14年后,将又一次迎来重大修订,破产法的修订能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更为规范完善的制度保障,从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迎来新的契机,促进推动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对法条应用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评估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发现现存制度的不足,从而能够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完善。 责任编辑:周丽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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