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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已结婚的员工,还能休婚假?(附各地最新婚假天数,果断收藏!)

 石祖新律师 2021-03-28

案情概要

2019年3月1日,“向钱进”(化名,下同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填写为已婚当月5日与“斯有理”公司(化名,下同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0日为“斯有理”公司工资发放日,“向钱进”实行月薪制,每月为11000元试用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试用期的工资为10000元/月。

“向钱进”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2019年5月16日,“向钱进”“斯有理”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斯有理”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向钱进”:“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2019年5月22日,“向钱进”再次向“斯有理”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斯有理”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向钱进”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斯有理”公司“向钱进”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向钱进”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向钱进”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2019年6月3日,“向钱进”与妻子去日本旅行后,于6月11日返回“斯有理”公司上班。当月12日,“斯有理”公司“向钱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向钱进”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与“向钱进”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好为难,咱也不知道该咋判!

“向钱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仲裁期限内作出裁决,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

一审判决 休婚假合法,单位系违法解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向钱进”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斯有理”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斯有理”公司在“向钱进”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向钱进”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向钱进”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向钱进”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斯有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向钱进”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斯有理”公司认定“向钱进”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向“向钱进”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向钱进”的劳动合同。因此,“向钱进”要求“斯有理”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婚假休得合情合理合法,必须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认定“向钱进”在“斯有理”公司享有休婚假权利,并无不当。

“向钱进”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斯有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向钱进”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向钱进”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向钱进”并非无故旷工、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无不当。故对于“斯有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法话石说

关于婚假,我国并无成文法。原劳动部1959年6月1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该通知第一次确定了企业职工的婚假待遇。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第1个《通知》距今已有60多年,第2个《通知》距今也有41年,仍现行有效。省市上述规定的1-3天婚假基础上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增加了婚假天数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1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即上海职工可享受婚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17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向钱进”作为公司员工,按照南京市的规定,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向钱进”休婚假的义务。本案中,“向钱进”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入职,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在入职后申请休婚假就属于情有可原,用人单位不应拒绝。

实践中,仍有不少单位(甚至很多员工)对上述规定存在认识错误。想当然的以为,员工只有在职期间结婚的才能享受婚假,即使员工是在入职前一天领取的结婚证,也不能享受婚假,这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一般而言,休婚假应该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但现实生活中,办理结婚登记未必会马上举办婚礼,这是国情。同时,因法律、法规并未对申请婚假的期限进行具体规定,如果单位也未对此加以具体明确的话,那么员工在婚假申请时间上会比较自由特别是像“向钱进”这种情况员工。因此,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可以享受婚假的对象、情形、申请时间、申请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或在劳动合同约定。这种管理举措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可为劳资双方在确定具体假期待遇方面预留协商空间。

【各省市婚假时间的具体规定】

30天:甘肃、山西;

21天:河南;

18天:云南、河北、内蒙古;

15天:重庆、福建、黑龙江、吉林、青海;

13天:江苏、海南、贵州、陕西。

10天:上海、北京、辽宁;

3天: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四川、宁夏、广西、安徽、天津、山东、江西

甘肃、山西的婚假最长,劳动者最有福。但这种“政府请客,单位买单”的规定,到底好还是不好,取决于评价者的屁股坐在哪一边。笔者以为,浙江、广东等省份取消了晚婚假,而将提供“高福利”的权力“还政”给单位,在依法行政的道路迈出了可贵的一小步,实实在在地为企业减负,值得点赞。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在“高福利”省份工作的人也不一定就能享受“高福利”,比如山西省就规定只有户籍在本省的公民才能享受如此福利。呜呼哀哉。

又比如安徽省规定“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四川省也有类似规定,那么在上海工作的安徽人又该如何享受婚假呢?

你猜你猜你使劲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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