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专题片《检察公益诉讼,不能让未成年人文身“失管”》的播放,会议拉开了序幕。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比较突出,众多涉罪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和启动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该案系全国首例未成年人文身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天的会议讨论很激烈,内容也非常丰富,专家从理论上给了我们一些分享,进一步明确了我们工作的不足,坚定了进一步前行的方向。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未检公益诉讼做好了,也是体现未检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2018年试点至今,我们认识逐渐统一,目标更加清晰,前景越来越坚定,成效日益明显,涌现出一大批典型案件、精品案例。未检公益诉讼就像星星之火一样,有了在全国燎原的这种态势,但是还存在主动担当不够、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履职界限模糊、工作规范缺乏、理论支撑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界限分工,推进要注意履职方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范,加强理论指导。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波涛表示 江苏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消费保护、控辍保学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识,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点,凝聚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共识。 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发言摘要 ▼ 对于司法保护来说,“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基本原则。它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丰富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当中对公益的理解,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具有非常全面的指导作用。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东南大学青少年工作研究基地主任 李川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但以未成年人伤害最小作为判断标准,在公益诉讼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以预防为主;公益的范围不仅仅是涉及不特定多数,还应该包括涉及民转刑以及社会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赵莉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处理好督导与替代、实体与程序、个案与类案、局部与全域、现实与网络、当前与长效、独力与合力、内置与外脑等八个方面的关系,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山东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 商振华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中要注意关口前移、把握办案尺度、具有前瞻性等观点,建议应更加关注抽象危险性的形成,建议对“涉及多少未成年人的利益算公益诉讼”这个问题加强思考和研究。 上海长宁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 尤丽娜 任何法律都是要考虑到利益平衡关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不能侵犯其他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在这个框架下才能考虑到怎么有利于最大化的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检院研究基地东南大学 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尹吉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这个原则,它涉及到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涉及到个体的利益的高度的统一性,落实特殊保护、优先保护,要推进分型保护和分级保护。在具体的实施的过程当中,要评估怎么去做才最有利于孩子,这样一个处置方式可能也就是最有利于社会最有利于国家的一种处置的方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 狄小华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本身其实就是体现着实现这一原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如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更多是要在等外探索,确定国家监护和国家责任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最有利于最大多数未成年人原则,归结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弥补保护漏洞。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何挺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的产生、体制背景、理念原则、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等几方面都具有独特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具有法定性、人数的不特定性、预防性、最后性、社会治理性等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性表现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突出重要性、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效率充分的考量等三个方面。在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过程当中,检察官要多措并举、刚柔并济,达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的效果。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仍由中院审理,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建议在新的时期新的阶段做出调整。 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副主任(主持工作) 毛建忠 对于公益诉讼范围“等”的理解,不限于列举内容。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发展时间较短,理论研究供给不足,立法授权不足,实践样本不足,其保护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交叉性特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特点。 宿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戴真 未成年人消费公益诉讼主要还是要抓住未成年这一绝对的核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以公益诉讼为利剑来突破那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痛点和难点。未来我们省消保委也希望同江苏检察系统深化合作,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带出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 江苏省消保委副秘书长 居上 未成年人文身主要侵害民法典的身体权和人格权规定的一般人格利益,对未成年人文身是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进行保护。文身店没有证照的经营性行为,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里面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赔礼道歉都是可以的。 江苏检察机关对文身等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沭阳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先行政后民事”的分级机制,先公法保护后私法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惩罚性赔偿金”是一个手段,最终的目的是达到社会治理的更好效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 赵毅 宿迁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文身、无证幼儿园等进行公益诉讼督促履职做法很好,针对文身行业监管真空的情况,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并积极地采取公益诉讼措施,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本身行业的管理以及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 江苏省泗洪县邮政公司归仁支局局长 殷勇 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是复杂性的,检察院在这一层面做的非常好,市纪委将控辍保学作为校领导的第一责任,我们教育承担主体的责任。在检察建议下发后,要有监督落实,建议上位法对于检察建议相关责任主体的落实要有监督。 江苏省人大代表 沭阳高级中学教务处主任 朱漫丽 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辍学的孩子既有家庭的问题,缺乏正确的引导,也有学校的问题,包括未成年人文身问题,沭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是很好的。 江苏省人大代表 沭阳县颜集堰下村党总支书记 村委会主任 李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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