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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毁损原告房屋,应予以修缮恢复其原状

 时宝官 2021-03-30

一、原告陈述

原告系x县x镇x路农机修造厂院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x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将x路x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健康路、新蔬菜市场,北至新华书店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主体为x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原告接朋友电话告知,有挖掘机在拆除原告房屋东侧的房屋,原告赶到后发现原告三层东侧房屋被撞出一个大洞,直接导致原告的房屋成为危房,无法居住使用。原告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是拆迁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本次房屋征收的负责人,在其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确认被告将原告位于x县x镇x路农机修造厂院内的房屋损坏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被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观点

答辩人对李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行为合法,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李大村位于x县县x中心x段,为县城城中村,隶属于普集镇街道办辖区,李大村周边多为上世纪破产改制的企业旧址或老旧宅小区,居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全,消费安全隐患较大,严重制约了县城的发展。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答辩人根据咸国土预审字(2017)100号《关于x县李大村南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等文件依法对李大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征收。答辩人与住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答辩人开始依法对区域内房屋进行拆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范围内除被答辩人房屋外全部依法拆除完毕,拆迁过程并无任何违法行为。答辩人关停拆迁区域水、电的行为并非针对被答辩人的房屋。

答辩人在给被答辩人房屋造成瑕疵后积极联系被答辩人协商解决,并非被答辩人所述的置之不理。2019年11月29日,答辩人在拆除被答辩人房屋相邻房屋时,因施工人员操作机械失误,将被答辩人房屋东侧墙面撞击一个洞。

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与被答辩人解决协商,并提出为被答辩人维修房屋的瑕疵,但被答辩人置之不理,并提出以商铺标准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无理要求。综上,答辩人依法对李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并未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难点解析

被告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征收依据相关文件,不存在违法。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证明x县人民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相关程序性行政行为,与本案原告房屋被毁损的合法性无关联性,对其不予采信。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予以征收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征收人财产在未被依法征收补偿前不因征收行为受到侵害。x县人民政府毁损原告焦某某位于x县x镇x路农机修造厂院内拥有房屋违法,并应对原告房屋予以修缮,恢复其原状。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9日对原告焦某某位于x县x镇x路农机修造厂院内房屋毁坏行为违法。被告对原告房屋东西外墙予以修缮,恢复其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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