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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需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 | 征迁纠纷

 whoyzz 2020-08-04

裁判规则:

1、关于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关于征收公告,表面上是通知行为,但实质上对被征收人权利进行了处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及安置补偿利益,被征收人与该公告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并且公告也明确了被征收人的诉权,具有可诉性;

2、关于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项目合法性问题。项目涉及使用集体土地,在实施拆迁前需获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如征收人在诉讼中不能对此举证证明,则视为未获得征地批准。在未获得征地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征地公告并实施拆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对征收公告予以撤销。因公共利益无法撤销的,应当确认该公告行为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需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 | 征迁纠纷

一、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台某在河南某经济开发区某路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系原告从某村民手中购买,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2019年7月16日,河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房屋补偿公告》,主要内容是:一、补偿项目:某居委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补偿范围:周口经济开发区某路办事处某居委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以收回土地区域红线为准)。三、实施单位:周口经济开发区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四、动迁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五、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该《房屋补偿公告》还明确载明:补偿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涉案房屋在上述《房屋补偿公告》确定的拆迁补偿范围内。原告认为该房屋补偿公告实质上是以公告的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体及程序违法,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4月15日被拆除。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房屋补偿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河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某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布涉案《房屋补偿公告》,将原告台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了拆迁范围,直接关系到原告的财产权利及安置补偿利益,因此原告与该《房屋补偿公告》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且被告在该《房屋补偿公告》中也明确向拆迁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被告辩称该《房屋补偿公告》不具可诉性,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房屋补偿公告》的合法性。被告发布《房屋补偿公告》的目的是实施某社区棚户改造,该项目涉及使用集体土地,在实施拆迁前需获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相关征地批准文件。因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征地批准文件,应视为未获得征地批准。被告在未获得征地批准的情况下发布《房屋补偿公告》,对原告台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告在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发布涉案《房屋补偿公告》对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被告实施某居委会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项目已被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且已经实际实施,撤销该《房屋补偿公告》势必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该《房屋补偿公告》中涉及原告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违法。

三、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河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发布的《房屋补偿公告》中涉及原告台某集体土地上房屋部分违法。

原创声明:文章由律师本人代理案件撰写而成,如需转发或法律咨询,请通过平台私信与作者取得联系。

文章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纳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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