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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

 神州国土 2022-09-11 发布于河北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华出生于19339月,2014228日,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由xxxx机关51号迁至xxx区(x村三组)。2017719日,原告儿子闫某洪与儿媳武某芳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xxx小区xxx号房屋一幢归女方武某芳、儿子阎某、母亲彭某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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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武某芳作为户主在x市公安局x区分局x派出所申领了户口簿,户号x3,原告彭某华登记于该户内,同时,阎某(儿子)、阎某儿(孙女)亦登记于该户内。

      201918日,因x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原x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xxx街道办事处与武某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对武某芳位于x村三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等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2019114日,xx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证明主要载明:武某芳于2004年取得宅基地107平方米,现有人口4人,长期居住于x村三组。2020513日,被告市征拆中心、x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与武某芳、阎某、阎某儿分别签订《x市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主要约定分别给予三人每人16万元的货币安置补偿款。

   同时查明,2018510日,x市人民政府印发《x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x13],该文件第一条主要载明“货币安置标准二安置对象为:在被征收住房长期居住,对被征收住房拥有合法财产权益,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福利性住房的人员”。

、原告观点

       2019年,因x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需要,被告与户主武某芳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拆除了原告所有房屋,仅对户籍上武某芳、阎某、阎某儿进行货币安置,未对原告彭某华进行安置,原告多次要求未果,故起诉。

三、被告观点

      1、原告彭某华主张被告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16万元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201918,被告与被拆迁房屋户主武某芳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安置补偿款16万元。

   对是否给予原告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可以享受安置还房人员的资格按政策由甲方会同公安机关、乡镇(办事处)、村组对其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2020110,被告与x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拆迁安置资格公示,因原告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明确不给予原告拆迁安置。据此,被告认为,原告仅能就被告作出的不予安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撤销之诉,而不能径行主张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的给付之诉。

      2、原告不属于x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征地项目拆迁期间享受拆迁安置的人员。x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期间,原告户籍(城镇居民户口)虽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并与其儿媳武某芳、孙子阎某共有被拆迁房屋,但原告并未与其儿媳武某芳、孙子阎某经常居住在共有房屋内。

   经会审核后的农业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30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给予补偿后,应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予以安置”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被告在对原告的安置资格经法定程序会审后,因不具备安置条件而未纳入拆迁项目的安置对象,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支付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16万元的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并且,其本身也不属于房屋拆迁适格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据此,被告拆迁安置公示作出的对原告不予安置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四、庭审意见

      1、被告市征拆中心于20191月与武某芳签订征补协议,征收拆迁案涉房屋,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且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故原告彭某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职责的诉讼。本案应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2、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予以妥善安置,安置的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问题,保障被征收拆迁居民居住的权利。《x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x13]中“货币安置标准二”主要适用对象应是合法占有被征收房屋并长期居住,但又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

   本案中,原告彭某华出生于1933年,其于2014年将户口迁入子女名下并与子女一同生活应属正常情况,且案涉房屋所在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以及庭审中证人证言证实原告长期居住于x村三组。

   此外,在拆迁安置工作对彭某华安置资格审查过程中,原告彭某华丈夫原所在单位xx证实其丈夫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

   被告作为拆迁部门,其拆除案涉房屋后,应就原告彭某华按照“货币安置标准二”予以安置,向原告支付货币安置补偿款。至于支付款项的数额,因地域不同、时间不同安置补偿款的数额亦不相同,被告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数额足额支付。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彭某华按照《x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货币安置标准二”履行安置补偿的职责。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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