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案号:(2020)浙03民终1713号 基本事实: 原告张一、张二、张三、李某1、李某2分别是小张的妻子、父亲、母亲、女儿、儿子。 被告赵某承租了温州市鹿城区某房屋,承租的房屋割成七间房间,被告赵某分别出租给他人,其中一间出租给小张、一间出租给小张的哥哥大张,一间出租给被告陈某、王某。该房屋原有一间卫生间,被2米高的墙(上方漏空)分割成二间卫生间,其中一间由被告陈某、王某专用,一间由承租人共用。 2019年7月20日零时许,被告王某在卫生间洗澡时,怀疑有人在隔壁卫生间偷看,便叫了被告陈某。被告陈某走出房间后,发现小张从卫生间跑回其房间,将门反锁。被告陈某、王某便敲小张房门,要求其开门,被告陈某对小张进行了谩骂,但小张并没有开门,也没有回答。后被告王某打电话给被告赵某,被告赵某住的地方较远,便叫其一个朋友过来。被告赵某的朋友带钥匙过来后,也打不开小张房门。期间,大张也从其房间出来。当日零时33分,被告陈某报警。警察来到后,要求小张开门,小张也没有回答。期间,小张从其房间坠落楼下地面死亡。后原告因与被告经调解无果,遂向本院起诉。 张一、张二、张三、李某1、李某2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食、住宿费等各项损失8891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陈某、王某因怀疑死者小张偷看被告王某洗澡,而敲小张房门,后被告王某打电话给房屋出租人即被告赵某,被告陈某报警,是为解决纠纷,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被告陈某虽有谩骂小张,虽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可能预见小张会死亡的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某、王某的行为与小张坠楼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赵某作为出租人,在接到被告王某电话后,叫其朋友来查看及了解情况,不存在侵权事实,与小张坠楼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一、张二、张三、李某1、李某2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张一、张二、张三、李某1、李某2共同负担。 张一、张二、张三、李某1、李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陈某、王某、赵某的行为,均是为了解决前期纠纷的合理行为,即使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也与小张坠楼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王某、赵某均无法预知,小张会坠楼,即被上诉人对小张坠楼死亡缺乏法律上的过错,本案不符合一般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主张赔偿,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由张一、张二、张三、李某1、李某2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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