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遇到砍头息,法院会怎么处理?民法典的最新规定真好!

 胡开盛律师 2020-07-14

导读: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的利息,可以是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或借期内的全部利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虽然支付砍头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种不公平的民事行为,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下面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赵某民诉称:2016年9月19日,二被告以其生产、生活等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李某军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某民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借款人李某军,2016年9月19日”(书证1,借条)。

被告李某军承诺按年息12%计息,归还本金时连本带息一并还清。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上述借款,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未付(书证2,证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依法裁决。

原告赵某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还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24日开始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2%的标准支付利息直到二被告归还本、息完毕为止)。

被告李某军、陈某英辩称:被告陈某英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该依法驳回对其起诉,陈某英并没有在欠条上签名;陈某英也不知道这笔借款;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双方的生产和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解释,陈某英对这笔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李某军对借款的事实认可,但是当初的借款金额是25万元,而不是30万元,原告所说的年息12%不属实,是年息10%。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1借条一张,用以证实被告李某军于2016年9月19日从原告赵某民处现金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庭审中,原告主张借给被告25万元本金,欠条上的30万元数字中有5万元是预收的利息,对此本金按照25万元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按一分二给付,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而被告抗辩提出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10%,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因未超出法律限制借款利率上限规定,故利息按照年利率10%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李某军向原告赵某民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对此双方的借贷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赵某民出借给被告李某军的借款本金为25万元,年利率10%,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某民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案例评析

该案中,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30万元,但原告赵某民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另有5万元是一次性预收的利息,显然原告收取了砍头息,根据《合同法》第200条(民法典第67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所以,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只能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并不是仅仅根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来确定。

但是,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过这项举证责任对于借款人来说并不难,因为现在金融支付较为便捷,款项往来大多是转账方式,只要实际到账金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样,出借又不能就差额进行举证的,一般就可以认定出借人预先扣除了利息,最终按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

 若喜欢,点在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