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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不能一刀切

 灵璧家园 2021-04-03

村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不能一刀切

文/默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社区和农村“两委会”换届中,出现了全面推行书记和主任“一肩挑”的做法,有的以此作为考核评价的标准,甚至要求“一肩挑”的比例要达到100%。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似有不妥,不宜强制推行。

   众所周知,农村和社区党组织与村(居)委会的机构设置、产生方式、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不同,各有各的运行规则。在农村和社区,一直实行的是党支部和村(居)委会两套人马、两套班子,各自运行,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和机构框架,这种体制结构是国家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的,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支部作为党在基层的组织,处于核心领导地位,通过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村(社区)通过政治、组织的领导,统揽全局,把控方向;而农村村委会和城市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则由选民直接(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实行自我选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时下,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全面推行书记主任“一肩挑”,势必对现有的基层政权建设和组织构架形成冲击,更与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相悖。村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居)民直接(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当然,不可否认,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对有效缓解基层党政班子之间的矛盾冲突,减轻群众负担,以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应当看到,村书记和村主任两个职务看似减少了干部职数,减轻了村民负担,强化了书记权威,但在“一肩挑二位”的干部个人手上,权力过于集中,会导致班子内部权力失衡,缺乏监督制约,容易产生腐败,产生的负面效应较大。

   当前,尽管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而言,书记主任由一人担任,实行“一肩挑”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但“一肩挑”毕竟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安排,更不是根治一切矛盾和问题“灵丹妙药”。从最终的意义上讲,能否实现“一肩挑”的政策目标,不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可以决定的,而是由广大选民手中的选票决定的。

  因此,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既要有坚实的法律政策依据作后盾,更要努力争取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充分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笔者认为,现阶段,在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全面推行“一肩挑”是一项复杂的政治任务,完成这项任务需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障碍,既要消除现实存在的不利因素的影响,也要为“一肩挑”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从实践看,“一肩挑”也只适合那些地处偏远、人口不多、规模较少、条件落后的村,对城郊农村和社区人口较多、成分复杂、规模较大、经济情况较好的地方并不适宜。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书记主任“一肩挑”必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决不能脱离实际,搞一刀切,一味追求高比例,下达硬指标。否则,结果只能事与愿违,效果不佳。 

(注:以上谨为张天科老师个人观点,不完全代表灵璧家园之观点)

作者:张天科,笔名:默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机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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