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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课:受了工伤有哪些待遇和赔偿?

 向上生长a 2021-04-03

上节课中,我们讲了工伤认定的依据,以及如何申请工伤认定。那么,是否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了呢?哪些费用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畴?工伤期间没有按时到岗,还有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吗?接下来我们就来一一讲解这些问题。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之后还有一个程序,才能说到工伤待遇的事儿,这个程序被称为劳动能力鉴定。

我们仍然以上一节课中的案例主人公李静为例。李静较为顺利地申请了工伤认定,提交材料一个多月后,李静就接到了工伤科的电话,工伤科通知她去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李静以为程序就走完了,下一步就可以去找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了。当她去工伤科领取工伤认定书时,工伤科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下一步要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之后,再依据相应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那么,李静下一步要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又是怎么回事呢?假如李静的工伤评上了等级,她又享有哪些工伤待遇呢?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怎么回事儿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对所受工伤进行等级鉴定,俗称工伤“评残”。那是否必须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如果要去申请,又何时去申请呢?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在《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条中,这个法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这条规定,我们就可以看出,通常是“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你可能会问,假如自己伤得不是特别严重,经治疗后仍然可以重返工作岗位,那是不是说明不影响劳动能力,就没有必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要看各人的选择。评上伤残等级和没有评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的项目不同,各项待遇的金额也不尽相同。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幸遭遇了工伤,最好尝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最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来享有相应待遇。  

那么何时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为什么要伤情相对稳定后才去呢?这是因为,伤情相对稳定后,医疗机构所形成的诊断材料就比较全面了,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依据之一便有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这就相当于万事俱备,只欠鉴定了。有些人可能以为:“劳动能力鉴定越早越好,待病情痊愈再去鉴定,等级会降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鉴定时间的早晚不会对伤残等级产生任何影响。

说完何时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接下来我们说说谁可以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均可以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就李静来说,如果李静本人不便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委托近亲属去办理。当然,李静所在公司如果愿意去也行。

此时,你可能又冒出一个问题来,去哪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里所说的“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际指的就是工伤认定申请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什么是“设区的市”呢?“设区的市”基本就可以等同于地级市。

就拿李静来说吧,李静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的某公司上班,受伤后她去了成都市郫都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李静就要去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资料必须具备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院诊断证明,其他所需资料,依申请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各地规定有所区别,待需要办理时再行咨询也不迟。

当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李静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专家组成员觉得李静的病情有必要再行诊断,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指定李静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那么,李静何时才能拿到鉴定结论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李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将鉴定结论送达李静和李静所在的公司。所以,通常是60日内,李静就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了。

鉴定结果分为两种,一是未达到伤残等级,二是载明具体的工伤伤残等级,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如果李静或者其公司任何一方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记住哦,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均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所得到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服也得服。

假设李静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的结论为伤残十级,李静和其公司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便无需申请再次鉴定。此时,李静就开始考虑工伤待遇的问题了。那么,李静享有哪些工伤待遇呢?

二、伤残等级评定前的工伤待遇有哪些

关于伤残等级评定前的工伤待遇,我们按照时间顺序一一来说。

工伤职工受伤后,首先要送往医疗机构治疗,就势必产生医疗费。在医院住院期间,一日三餐必不可少,因此就有了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这里,我们就说到了工伤待遇的二个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你都记住了吗?

你可能会问,多次住院,往返医院的交通费属于工伤待遇吗?如果是在统筹地区内就医,那么交通费不属于工伤待遇,如果是去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也就是异地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就按规定报销。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自行决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那么所花费的交通费由工伤职工自己承担。

一些工伤职工在必要的治疗外,又进行了工伤康复,产生了费用,那么符合规定的,也按照工伤待遇支付。提醒你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对工伤康复费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非所有在工伤康复期间产生的费用都会报销,如果涉及工伤康复费用,还需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如果伤情较重,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那么这些费用也属于工伤待遇。

很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可能会有所担心:担心自己没有上班,便没有工资。按照我们普通人的常识,都是提供了劳动,才享有劳动报酬。但工伤很特殊,既然属于工伤,工伤保险就不会置你不顾。《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但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呢?各个统筹地区,都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不同的伤害部位对应着不同的停工留薪期。你只需记住,在停工留薪期内,虽然未上班,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而且,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如果需要护理,其所在单位有义务负责,如果所在单位没有派人护理,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护理费。

如果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较长,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停工留薪期都尚未结束,此时,就要停发原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免费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属于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未评上伤残等级,所涉及的工伤待遇主要就是这节课提到的工伤项目。至于评上了伤残等级之后的工伤待遇,由于各级伤残待遇各不相同,我们下节课再来详细讲解。

好,说到这里,我们总结一下前面已经讲过的工伤待遇项目。这些项目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停工留薪期期工资。众多项目中,只有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支付,其余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就拿李静来说,李静没有异地就医的情况,也未进行工伤康复,也未安装辅助器具。在停工留薪期间,李静在住院时需要人护理,公司没有派人护理她。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李静享有的工伤待遇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李静不涉及的费用为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安装辅助器具费用。

以上就是今天的课程内容,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所学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前的工伤待遇:

第一,我们讲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对对所受工伤进伤残行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认定工伤之后,伤情相对稳定后,便可携带相应材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广泛,有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不服鉴定结论,还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我们讲到了伤残等级评定前的工伤待遇。伤残等级评定前的工伤待遇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停工留薪期期工资。其中,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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