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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刘冲伟律师 2021-04-0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而言,跟其有关的单位有二个,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即为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接收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注意不是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或称劳务派遣单位而言,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仅当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才对应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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