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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父母死后把两套房子拿走,把两岁弟弟送养”这事儿的看法

 新用户48533353 2021-04-06

与我一起做一个爱学习、愿成长的人


文/晏凌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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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写了一篇电影《我的姐姐》的观后感,并把天涯上的帖子发出来供大家讨论。

评论区非常热闹,我不置可否,但我很想跟大家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要亮出我的核心观点:

我不赞同案例中的女孩亲自去抚养弟弟,毕竟,养个孩子可不像养条狗一样简单,它可能会赔进去你的一生。但是,我觉得她把两套房子都拿走还把弟弟送给农村家庭领养的做法,非常冷血。

电影《我的姐姐》中的处理,比较符合我的价值观。

张子枫饰演的安然严格审核领养人的领养条件和领养动机,努力帮弟弟找个合适的领养家庭。

她出个门,走到一半都会折返回来把剪刀收走,并叮嘱弟弟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找到领养家庭后,她主动把名下房产卖得的钱的一半,给了弟弟的收养人。哪怕她完全是那套房子唯一的户主,哪怕她原本可以不这么做。

弟弟如果是成年人,我觉得姐姐拿走所有的房子没问题,但如果弟弟是未成年人……那我只能说这个姐姐太过冷血。

天涯帖子中的那个女当事人,甚至都没有耐心给弟弟找一个好一点的收养人家,只是让弟弟像是皮球一样,从这一家被踢到那一家,最后草草找了一户农民家庭送养出去了事。

我想问下:如果案例中的这个小孩不是弟弟,而是妹妹,你们也觉得这样做的她,很清醒、很勇敢、很独立吗?

弟弟除了有“弟”“男”这个身份外,他还是一个“人”,而且是未成年人。

姐姐除了有“姐”“女”这个身份外,她也应该还是一个“人”。

什么是“人”?是有“人道”。

什么是“人道”?那就是不要恃强凌弱。

而强弱,并不总是恒定的。

男权社会活中,同等条件下,成年男性群体强于成年女性群体,但是,成年女性群体强于未成年男孩(或女孩)群体。

案例中的姐姐,只是把父母重男轻女的恶,发泄到了一个无辜的、暂时比自己弱小的人身上。

跟那个离婚时不要儿子、说儿子是“男权社会的帮凶”的母亲,没有本质的区别。

不说人性,只说智商,我觉得这类人看起来很飒,但其实很低智……

父母伤害了我=都是因为你,父母才伤害我的(如果不是因为你,父母就会爱我了)=他们死了,我要报复你。

“冤有头、债有主”。她们的这种行为,跟“大人打了你,你跑去报复这个大人的小孩”以及“博主的粉丝骂了你,你就跑去骂博主”没区别。

换而言之,就连报复,她都找不到正确的对象,只是空有一腔愤怒,并将其发泄到比自己更柔弱、更无辜的人身上。

如果她对自己的言行感到理直气壮,那么,将来如果她在职场中得罪了同事,她的同事跑去幼儿园伤害她的小孩,那她也没资格愤怒——因为她早就认可了这种报复的合理性。

案例中姐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点问题都没有,但道德上是否立得住脚跟就不好说了。

不管这个帖子是不是编的吧,我觉得它就是一块试金石。我们每个人都能从“对这起事件的评论”中,明白哪些是同类,哪些不是。

你要是认为我说这话的意思是“要求案例中的姐姐亲自去抚养弟弟”,那我们就不必聊下去了。

本文讲的,一直是两套房子,她是不是应该分给弟弟一点,而不是她要不要亲自去抚养弟弟的问题。

我认为她应该要分弟弟一套房子或一点钱≠她在法律上必须这么做≠我认为她必须要亲自抚养弟弟!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是这样规定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为什么法律会这样规定?因为法律默认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还留下一些他们打拼下来的财产,而有民事能力继承财产的人包括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如果这个案例中的姐姐名下的两套房产都是她自己挣来的,她一套房、一分钱都不给弟弟,也还说得过去,可问题其中有一套房子是父母给她的,后来父母也在不同场合央求她,希望她能还回来一套。

至于父母当初是如何“重男轻女”,如何伤害她的,反正父母已经死了,也没法为自己辩解了。

我今天发的这些,一定会有人说我圣母,说我是“扶弟魔”,说我“慷他人之慨”,说“不知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一定会有人说“我看错你了”。

随你,我们都知道彼此是哪种人了。

反正,如果我是案例中的姐姐,我的做法和电影《我的姐姐》中张子枫的做法是一样的:好好给弟弟找个愿意领养他的好人家,父母给我的房子,我分他一半(哪怕法律上我拿走全部,完全没问题)。

如果父母当初不把那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不管从法律还是从道德角度来讲,弟弟都有权在父母去世后继承一半。

这种时候,我不是“姐姐”,不是“圣母”,只是一个“人”。

我可以对弟弟没有感情,我可以恨死我的父母,但我会做出这种行动,只是一个“成年人”对一个“未成年人”的怜爱。

我只能说,人类是一种特别懂得为自己的自私和恶意找一个宏大借口的动物。

自己跟另一个人有仇怨,把对方杀了,就称自己是“为民除害”。

自己在社会上混不下去,落草为寇,四处杀伐抢掠,就称自己是“替天行道”。

看到个小男孩,正常人首先看到的是“小孩”,有的人却只看到“男”,并在凌虐这个小男孩的过程中,找到了一种“我这是在报复男权社会、报复重男轻女风气”的快感和正义感。

他们总是将自己的私心做成馅儿,包裹进一张看起来无比正义的饺子皮儿里。

这算是啥?包饺子的艺术?

可如果你真的认为自己是理直气壮的,何须拉个正义的旗子来为自己的言行壮胆呢?

1+1=2这种事情,根本无需论证。

只有你非要说1+1=3,你才会心虚,才会引入各种虚头巴脑的理论或主义去论证它的合理性。

大道至简。

换而言之,大道裸奔。

我理解有些人“跑去别人的故事里,流自己的血泪”的心情。

但是,我不觉得这很合理、很正义。

人和人是不同的,事与事也是不同的。

如果你有心理创伤,那你应该去治。

冤有头,债有主,谁给了你仇怨,你去找谁要债。

完全把自己代入到另一个与你毫不相关的案例中,脑补出这个案例中根本不存在的情节,再破口大骂当事人……只能说明你就是个搞不定自己生活问题的弱鸡。

以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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