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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时代兄弟姐妹间的法律义务探讨(图)|法律|民法典|三胎

 律师戈哥 2022-08-10 发布于河南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0日,该《决定》公布。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发布,三胎时代正式来临。那么,其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需要我们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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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兄弟姐妹间的

  权利义务

  一家三孩甚至多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前,是一种自然而长期存在的现象。在育有多个子女的大家庭中,大的让着小的、照顾小的甚至为了小的要求大的在个人发展、人生利益上作出牺牲,一度成为调整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家训、美德。民间有俗语“打头骡子先受累”,说的就是这种现象。从法律层面来看,兄弟姐妹间又有着怎样的权利、义务呢?

  《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这就意味着成年且有监护能力的哥哥、姐姐对未成年弟弟、妹妹的扶养、照顾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一般会与义务如影随形、相互对等。凡是由哥哥、姐姐扶养长大的弟弟、妹妹,一旦哥哥、姐姐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弟弟、妹妹对哥哥、姐姐同样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在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兄弟姐妹被规定为近亲属,而且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

  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之间互为近亲属,在特定情况下互相负有扶养义务,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样的法律规定基于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家庭伦理观念,符合我国民众的价值取向,同时对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成年兄姐有义务

  照顾年幼弟妹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也会对这样法律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质疑。比如电影《我的姐姐》热播以来,不少网友提出让影片中的姐姐放弃深造机会、事业梦想去扶养照顾年幼的弟弟有失公平。况且姐姐因为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而受尽委屈,自己所填写的去北京攻读医学专业的高考志愿被父母偷偷改成了家门口学校的护理专业,理由是女孩子就要早早赚钱养家。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的年代,父母为了再生一个男孩,不惜让姐姐假装残疾。在这样的背景下,姐姐与父母后来所生二胎小弟弟关系疏离。正当姐姐努力考取研究生以便彻底摆脱父母、改变命运的关键时期,父母却因车祸双双死亡,姐姐不得不面对充满陌生感的弟弟。是放弃梦想对弟弟尽扶养之责,还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梦想而将弟弟送人抚养?年轻的姐姐不得不在理想与现实间挣扎徘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姐姐已经成年,应该作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尽扶养之责。有不少网友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缺乏对特殊情况的考量,过于“一刀切”,难免显得生硬。

  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项规则如果仅得到道德层面的认可,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一旦该规则为法律所规定,则会产生法律效力。就影片中的情形而言,如果姐姐不对弟弟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弟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姐姐履行该义务并可要求强制执行。正因为这一规定属于法律规范,所以具有强制力。如果仅仅是道德规范,则对于不遵从的人而言,顶多是被舆论谴责。正如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被规定在《民法典》中,违背该义务导致离婚,有可能被对方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受道德拷问。

  由于我国社会经历了严格的“一对夫妻一个娃”的时代,进而过渡到部分放开二胎、全面放开二胎,以至于今年放开三胎。这就造成了一部分“70后”甚至“60后”抢生二胎,二胎与一胎之间的年龄差在十五岁到二十岁之间成为一大社会现象。电影《我的姐姐》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推出的应时之作。一旦老来得子(女)的人们在抚养二胎、三胎的过程中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伤害,那么大哥大姐扶养小弟小妹将成为不可回避的义务。这无疑加大了头胎子女的负担。但既然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兄弟姐妹间的义务,那么我们就只能理性地面对和解决这一问题。

  ■ 法律以外的思考

  人的繁衍本质上是维持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生生不息的力量,生娃不仅是为家庭而生,也是为社会而生。提高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保障水平,是解决二胎、三胎给整个家庭以及给一胎带来额外负担的根本出路。但是在国家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以达到上述的社会保障水平之前,个体的家庭综合利用保险制度、信托制度等方式,未雨绸缪,为幼小的二胎、三胎储备相应的成长基金,也可预防在极端情况发生时一胎的人生受到冲击。

  当然,法律只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范。维系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更多的是宝贵的人类情感。如果兄弟姐妹之间只剩法律、只讲法律,无疑将是人类的悲哀。尽管法律规定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但是三胎时代并不仅仅意味着一胎拥有的家庭资源被争抢并被赋予更多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基于亲情、道义产生的互助力量将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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