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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 Smart与Alexandra 1碰撞事故——“交叉相遇条款”or“狭水道条款”?

 踏雪无痕zmbk92 2021-04-07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1日,集装箱船Ever Smart在阿联酋的杰贝阿里港出港时(对地航速12.4节)与一艘缓慢前进等待进港的油轮Alexandra 1(对地航速2.4节)相撞。尽管当时是夜间,但能见度良好,碰撞前23分钟内两船本可互见彼此。事故当时,引航员正离开出港船,乘艇转赴进港船。事故后,两船船首均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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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 Smart受损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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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ra 1轮受损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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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331时,Ever Smart轮雷达显示 两船相对位置

海事调查结论

2015年12月9日,英国海事调查局(MAIB)公布的调查报告总结了事故原因,梳理主要内容如下:

(1)Alexandra 1船长仅凭借VHF有限的信息操纵船舶,而EverSmart没有保持正规瞭望且没有关注Alexandra 1的动态,是本事故的关键原因;

(2)引航员和VTS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3)Alexandra 1在VTS官员的错误指示下,该船提前25分钟到达了入港狭道,(在EverSmart出港时)本不该如此靠近进港狭水道,而VTS却没有制止其缓慢前进;

(4) Alexandra 1之所以驶向EverSmart的航道,是因为该船船长以为Ever Smart轮在离开狭水道后会左转;

(5) Alexandra 1发现问题后没有联系EverSmart,而是联系了港口当局,浪费了时间;

(6)VTS官员和两船的沟通记录表明,他不懂得如何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有效沟通;

(7)进出港两船没有就会船方式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引航员便过早地离开了出港船。

案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

“狭水道条款”

第九条第一款 船舶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交叉相遇条款”

第十五条  交叉相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如当时环境许可,还应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第十六条  让路船的行动

    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

第十七条  直航船的行动

    1.(1)两船中的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保持航向和航速。 

争议焦点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交叉相遇条款”是否适用于出港船在狭水道中而交叉相遇的他船正驶近该狭水道时?

2.适用“交叉相遇条款”的前提要求是否包括:推定为“让路船”的一方应保速保向航行?

3.两船碰撞责任比例多少?

法院意见

英国高等法院

英国高等法院审理该案时,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析两船的过错,最终判定Ever Smart轮承担80%的责任,Alexandra 1轮承担20%的责任。该法院认为,鉴于Ever Smart在狭水道航行,而Alexandra1正在驶近并准备进入狭水道,所以此案应适用“狭水道条款”而非“交叉相遇条款”。该法院还认为,由于Alexandra1轮未保向保速航行,所以尽管两船航线交叉且EVER SMART保持航向行驶,“交叉相遇条款”仍不适用。(EVER SMART一方的抗辩意见是,两船是交叉相遇且存在碰撞危险的机动船,因此应当适用“交叉相遇条款”。因为Ever Smart轮在Alexandra1轮的右舷,Alexandra1作为让路船本该让清直航船Ever Smart,而Ever Smart按规定是要保速保向的。)

英国上诉法院

随后,英国上诉法院也同意上诉关于适用条款和责任比例的意见。

英国最高法院

就此,Ever Smart轮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该法院接受了上诉,认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一项旨在促进海上航行安全、避免船舶碰撞的国际海事公约,其条款应以符合实践的、统一的方式进行解释,以便给所有航海人(无论专业的还是业余的)和所有船舶(无论大的还是小的)提供明确的航行规则指引。

“狭水道条款”要求,在狭水道航行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侧航行。有时,该规则会替代“交叉相遇条款”适用(如The Canberra Star [1962] 1 Lloyd’s Rep 24 和Kulemesin vHKSAR [2013] 16 HKCFA 195,这些案件中的船舶正打算或已经进入狭水道了)。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中Alexandra1轮在等待进港(在等引航员),而非正在进港,因此不应当适用“狭水道条款”。

最高法院还认为,适用“交叉相遇条款”不存在船舶保速保向的前提要求(见第十五条)。尽管有些判例中要求直航船保速保向,但对让路船并无此要求。

最高法院的最终结论是,此案应当适用“交叉相遇条款”,Alexandra 1作为让路船有义务尽早采取大幅行动让清Ever Smart.

关于责任比例问题,由于双方没有就此提出上诉,所以最高法院对此不予置评(但认为双方若对责任比例的判决有异议,请海事法庭审理更妥)。 

观后附感

   虽然此案争议焦点是适用“交叉相遇条款”亦或“狭水道条款”的问题,就遇到此类局面的当事船舶双方而言,运用良好船艺始终是不能忽视的避碰措施和义务。“良好船艺”具体包括:

  1. 对规则的正确理解和遵守;

  2. 掌握周围环境状况,评估对船舶的影响,并熟悉船员的习惯做法;

  3. 充分利用各种助航措施,并加强与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参考资料:

1. 判决书

Evergreen Marine (UK) Ltd (Appellant) v Nautical Challenge Ltd (Respondent) [2021] UKSC 6

2. 海事调查报告

MAIB Inv Report 28/2015

3. 文章 

湛敏剑. 论优良船艺在狭水道船舶交叉相遇避让中的作用. 中国水运. 2011.4. 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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