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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012——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撤案原告不撤诉法院怎么判

 时宝官 2021-04-07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继续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会怎么判?办案手记011里的案例,就碰到这一问题了。

我局对曹XX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执行后,曹XX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的行政拘留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为化解行政争议,经法官工作,双方达成“被告撤案、原告撤诉”的意见。

我局兑现承诺,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对曹XX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函告了法院。但原告曹XX反悔,拒绝撤诉,仍坚持要求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已经废止,但其立法愿意在2018年的《行诉解释》中得到传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言外之意,如原行政行为合法,即便被撤销,也应确认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8版)中明确指出:“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仍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就应当作出判决,确认被诉的原行政行为违法,不再撤销原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就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一审原告)提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复存在,丧失了审理的基础,因此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原告在一审中要求继续对已被撤销的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审中又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已被撤销,丧失了审理基础”,这明显违反了“禁反言”原则。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根据事实证据,对上诉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客观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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