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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问题,你搞明白了吗?

 qiangk4kzk8us4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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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法院三方的证据收集问题。

先说行政机关,这个压力最大。只要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被告(或被复议)的行政机关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法院(或复议机关)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不管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或复议)过程中,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只要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启动,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了证明“当初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再去收集相关证据。

除了一种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再说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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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可以收集证据吗?可以的。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那么复议机关调取的证据,能否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呢?分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自然,也可以作为认定复议决定正确的依据。

很显然,若复议机关不是共同被告,其依法收集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最后说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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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是,有一个限制,那就是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去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当然,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能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被告的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但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也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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