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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贩卖微信号的案件并不少见。微信号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决定着买卖微信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近期,我们对相关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
案例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书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被告人明知购买、出售的实名微信账号除具有社交功能外还有支付属性,微信号绑定了开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手机号、账单信息等个人信息,仍大量买卖从中牟利,违法所得均在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买卖实名微信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出售的QQ号没有实名,对外仅显示出QQ号码、等级及出售价格,根据上述信息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来自: 邓世运刑事律师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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