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来源:保全部 01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0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钟宜钢铁有限公司等 03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关于陕西龙门公司应否对案涉贷款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陕西龙门公司主张,其与中信成都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为2013年9月3日成都钟宜公司与中信成都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5000万元额度的授信余额提供担保。案涉4500万元贷款是《综合授信合同》之外新的授信,不属于陕西龙门公司的担保范围。 中信成都分行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陕西龙门公司担保的债权特指《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应依《最高额保证合同》而非《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和额度确定陕西龙门公司的担保范围。 04 裁判要点 (一)《综合授信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关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两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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