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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困局——以房产领域分析

 w我的工程 2021-04-09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从去年火到了现在,但行政诉讼法自从2017年修订及2018年司法解释以后似乎就沉寂了下来,虽然部门规章、地方性规定一直在更新,但囿于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适用,似乎作用都很有限。

我是从2015年开始执业做律师,从事房地产领域的纠纷,打了非常多的行政诉讼,可以说,从2015年到2021年,我在办案中见证了整个行政诉讼的变迁过程,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2015年刚开始执业的时候,正值行政诉讼改革,从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放开了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当时可以说各种各样的行政诉讼层出不穷,而我因为主攻房地产案件,因此行政诉讼更多的是集中在楼盘项目审批手续以及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追责行政诉讼中。

当时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真的是把开发项目能打的手续都打了个遍,当时各地法院也真的进入实体程序进行审理,每次开庭被告都要提供厚厚一沓证据材料,审一个案件可能需要3、4个小时,这也让我迅速从一个小白成长为有经验的律师。

但好景不长,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一切都从这里不一样了。法院开始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想诉?不用想了,直接驳回起诉。甚至于房子建好之后的规划核实的诉讼,很多地方法院都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甚至更夸张的会告诉你这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经历过几次之后,我发现,法院驳回无非用两条:1、你原告跟这个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2、好吧,就算你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过抱歉,你提的诉讼涉及业主共有利益,要不你就找小区业委会提起诉讼,要不你就拉着面积过半数或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来起诉。总之,你自己来起诉就是不行。

然后,为了“曲线救国”,很多人都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来要求政府部门履职,然后再提起诉讼,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投诉与举报的区别。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进行了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投诉。投诉人与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后一条路也给堵了。

也就是说,举个例子,如果开发商或者物业在小区里把你们业主的绿化给占了划成车位,你想要起诉,对不起,请你找到一半以上户数或面积的业主或者业委会来提,否则驳回你的起诉。曾经为了化解矛盾,放开行政诉讼立案和审查,让很多人都从信访转为法律诉讼途径维权,政府部门要担心败诉的风险,但似乎后来新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出现,又弱化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人们似乎又回到了信访的路子,但信访对公权力的监督又有多大作用呢?

如今行政诉讼陷入困局,公权力又缺少了行政监督,但也逼迫业主凝聚起来,可能以后单个业主维权的现象会减少,但业委会、小区业主集体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又或许,检察院对行政行为的公诉将增加,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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