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这个词我们常常在各大影视剧中听见,大多是两人的婚姻续存关系解除,一方出于对感情的愧疚以及对另一方的弥补而做出的放弃财产决定。只要对婚姻不忠,出轨的那一方就应该净身出户。 但在夫妻感情破裂后,大家真的可以做到将全部财产拱手相送吗?那么我国有关于解决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以及所有权变更事宜的相关规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到第十九条,就对该种情况做了明确的阐述。 江苏无锡一对小夫妻的所有权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两人因为所属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两次法庭相见!这还得从2011年,何乐与袁西西两人成为恋人开始说起。 2012年3月,两人在相恋一年后,觉得彼此感情和睦,情侣关系可以进一步提升,于是经过共同协商后,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并且进行了结婚登记,进入婚姻续存关系。但是这段婚姻仅维持了短短数年,2016年,何乐就有了移情别恋的对象,也就婚内出轨。甚至在2019年,何乐再次出轨,并且对袁西西进行了家暴,在这样的情况下,袁西西忍无可忍,于是与何乐协议离婚。 然而在财产分割时,因为一栋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两人出现了分歧,由此闹到了法院。在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问题上,两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虽然产权户名登记在袁西西名下,但是双方早在婚前协议中对房屋的属权进行约定,可是随着感情的破裂,还是因此产生了矛盾。 袁西西认为两人所居住的无锡市天鹅湖花园某居室是何乐在婚前协议中,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的,更何况,是何乐对婚姻不忠在先,首先就违反了《婚姻法》中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因此何乐无权获得此处不动产的任何权益,并提交了何乐对婚姻不忠的多张微信截图以及婚前协议。 除去袁西西补交的物证,何乐坚持认为,该房为两人为解决婚后住所而购买,也是因为限购政策,不得已才登记在袁西西名下。并且也对此提供了销售不动产发票,证明购房时房屋总价1065887元,他自己就出资102万,占比90%,袁西西仅提供了装修等10万余元。 2019年10月,经过审判认定,袁西西并未提交实质性有效证据,且共有人对此处房产并未做任何的明确规定,鉴于出资份额的不同以及婚后两人一直共同居住于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法院要求,房屋应该加上何乐的名字,也就是说,这套房产,何乐占据了一大半。 像何乐和袁西西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正确处理婚前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婚前财产为在结婚登记前,一方全额支付的资金,以及在遗嘱或合同中只承诺给予一方的财物。 因此像袁西西与何乐两人的情况,在婚前并未明确此房只给袁西西一人,任作处置,反而是两人共同居住的场所,将被视为是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存在所有权纠纷时,法院可判决根据出资份额对其进行分配。因此当两人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除去一方父母在赠送时明确规定仅送予一方的财产,包括工资与理财收益,皆为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真的是过错方,需要净身出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决定离婚后,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出轨的一方虽然作为过错方,但是在婚姻过程中说产生的共同财产,还是一样有处理权和所有权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涉及大额资金转入或者转出,若为赠送协议,最好明确标注“赠送”字样。否则在发生财产纠纷的时候,就会造成大量的麻烦,尤其是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譬如“1314”、“520”等金额一定要慎重发送,否则很容易被附上赠送含义。不然对方执意赖掉,称其为两人在友好关系时对方赠予的红包,那就是有苦说不出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