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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等典型防卫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

 轻松悦分享 2021-04-12

歇歇眼,听轻松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其中三个案例成立正当防卫,一个成立防卫过当,其中就包含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反杀案。 

对于此次颁布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近年来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比如于欢案、于海明案等舆论曝光后,到底成立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对此的争论非常激烈。“如今这些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取得较好的效果,但社会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具体形象地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解决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昆山反杀案

这次颁布的四个案例当中,昆山反杀案是其中之一。昆山刘海龙(龙哥)开着宝马车在今年8月27日晚,和骑车人于海明发生了冲突。然后龙哥从车上跳下来,手持一把长刀砍去,于海明被砍倒之后,趁刀掉落在地上的一瞬间,捡起了刀开始奋力反击,最终把龙哥砍杀致死。 

这个案例进入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在于,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称为“特殊防卫”,刑法做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就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 

  • 校园侵犯案

另外两个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例,其中一个是校园侵犯案。2016年1月初,中学生陈某因其在甲的女朋友网络空间中留言示好,得罪了甲,甲纠集乙丙等人对其实施了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将对他进行殴打的三个人刺伤,这三人均构成重伤二级,而陈某本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称的一般防卫,也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一般防卫,是有限度要求的。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在这个案件当中,中学生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不属于防卫过当。 

  •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还有一起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是侯雨秋正当防卫案,侯雨秋系葛某经营的养生会会所成员。2015年6月,某足浴店的股东沈某带人持棒球棍、匕首赶至养生会所,其中雷某持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右大腿,期间,柴某所持棒球棍掉落,侯雨秋捡起棒球棍挥打,击中雷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之后死亡。这个案例和昆山案件有类似的地方 

  • 朱凤山防卫过当案

在公布的四个指导性案例当中,有一个是作为防卫过当进入案例库的。这就是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朱凤生女儿朱某与女婿发生了纠纷之后离婚,女婿齐某纠缠不休,一天晚上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砸朱凤山。朱凤山躲到一边,并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凤山撕扯,朱凤山持刀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凤山见齐某受伤就把大门打开,民警随后到达。齐某因主动脉、右心房及肺部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这个案件开始是以故意伤害案来起诉,最后改变定性为防卫过当。朱凤山为保护住宅安宁和免受可能的一定的人身侵害而致侵害人丧失生命,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对比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由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做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的使用武力。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 一是应做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应当依法作出认定,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

  • 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 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做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 

最高检孙谦认为,这次发布的朱凤山案件和此前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欢案,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害。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因而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读此次最高检颁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感到宽慰,真正体现了“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让我们握紧拳头,勇敢坚决地进行反击 

作者:饶庆松,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深圳家庭财富法律团队领头人、深圳大鹏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小组成员、前海自贸区法律汇编翻译工作组成员。三次横渡琼州海峡,2016年作为第一名女子挑战双程横渡琼州海峡,彻夜横渡坚持19小时12分钟,游泳距离近50公里。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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