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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强制分类,随着立法的进度必将在全国推行

 轻松悦分享 2021-04-12

本文于2019年7月16日发表于《时代周报》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开始正式施行,“严格”的垃圾分类制度让许多人很不适应,引起了强烈反响。但其实比对起国际先进国家的垃圾分类制度,这只能算是比较宽松的初步分类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于生活垃圾的分类,分为三类国家。

一类是垃圾源头初步分类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这类国家国土面积广大,填埋成本低廉,垃圾只简单分为 4大类:可回收利用垃圾、有机垃圾、特殊垃圾 (大件家具 、家用电器 、有害垃圾等 )以及其他普通垃圾。

一类是生活垃圾源头适度分类模式,以中国台湾、德国 、瑞典、英国、法国为代表。在德国柏林,针对可回收垃圾就有蓝绿黄灰4色垃圾桶,分别放置可回收利用的纸类、玻璃制品、塑料包装金属垃圾及有机垃圾。

一类是源头精细分类模式,分类最为严苛,以日本为代表,此分类模式基于其自然资源的贫乏,以东京为例,每个区都有明示的垃圾分类指引,分为15类垃圾。精细的分类模式最终使日本成为全世界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通过合理制度安排把垃圾分类责任具体落实到所有社会主体,是国际通行的有效做法。

除了适当引导、激励之外,还需建立健全界定清晰、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管理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操作性强的详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规定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标准,确保垃圾分类责任的有效落实。

纵观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推动情况,早在2000年6月1日建设部发布建城部〔2000〕12号文件,《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确立了北上广深桂林杭州等八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但此文件仅作为初步探索。

近几年,许多城市出现垃圾围城的严重形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迫在眉睫。

2016年12月21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关系13多亿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及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全面推动生活垃圾分类、部署垃圾分类行动计划的三大重要法律文件。

一、2017年3月18日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号

提出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初步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2020年底前,在46个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中包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强制分类要求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

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

二、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文

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工作目标为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各地级城市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确保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逐步做到干、湿垃圾分开,努力提高可回收物的单独投放比例。鼓励居民在家庭滤出湿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湿垃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湿垃圾“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 

三、2018年1月16日《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文

指出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工作,到2020年底,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要达到100%。

从教育工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这也是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于2003年颁布《有关增进环保意愿以及推动环保教育的法律》,有关垃圾分类的环保教育从幼儿园就已经开始,从小参加垃圾分类体验活动,学校还设置专门的垃圾处理、分类、再生资源利用等课程。 

目前全国各省及重点城市的垃圾分类立法基本上已经完成,已经或将要陆续推出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进一步按照细化了分类标准及实施细则、处罚条款,广泛向市民征求意见。《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的垃圾分类模式,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处理模式。对于一些产品制造企业,要从产品包装、产品回收利用方面就作出规制。例如电器生产企业,对于废旧电器的回收可以借鉴日本的实践经验,要求回收率达到50%以上,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欧盟关于电子电器废弃物处置规则是要求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电子电器废弃物,欧盟所有成员国应确保建立允许消费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的系统。废旧电器的处理费用将由生产企业负责,比如彩电或冰箱,每台将被 加收2%~3%的电子垃圾回收费 。

归纳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垃圾分类管理,大多经历了被动应付阶段、源头治理和循环利用三大发展阶段。被动应付阶段即根据垃圾产生量被动处理垃圾,民众只是垃圾的制造者和污染的受害者;我国目前立法需要改变的就是此初级阶段,尽快进入垃圾的源头治理阶段,民众主动参与垃圾管理,从生产和消费的源头进行预防,最终进入循环利用阶段。从根本上改善环境问题。

要实现垃圾分类阶段的跨越,必须意识到这将是一个长久国策,画了带着时间限制的计划蓝图,公众推广、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完善需要同时配套

公众推广方面,首先得让民众从意识形态上意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在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每个人都是责任主体,产生垃圾就必须负责处理;让民众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生活习惯,并且从教育环节介入从小培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针对垃圾分类标准知识要进行广泛普及宣传。

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方面,需要制定详尽的垃圾分类指引和技术标准体系,并按照指引设置配套的垃圾投放点及标志明显的分类垃圾桶。目前我国的垃圾分类标准是由各地自行制定,比较混乱,例如上海就严格规定了干垃圾、湿垃圾;而附近的苏州制订的垃圾分类草案中就没有此分类。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统一, 2017年国务院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强制分类类别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而2019年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建城〔2019〕56号文规定,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以“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和可回收物”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型。这些不统一的规定让人困惑,不利于施行。我们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起码在基准类别上有统一的标准,如果需要细化的则可以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细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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