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用错表情,被判罚三十万

 轻松悦分享 2021-04-12


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7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具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青曙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青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 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腾讯公司提出以下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
一、与涉案微信表情权属相关的事实
腾讯科技公司依次申请对表情文件进行证据保全,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http://www.tsa.cn)进行验证并下载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均载明“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并显示了各自的数字指纹。经验证,上述原文件的数字指纹与各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所附的数字指纹相一致。
腾讯科技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对“微信表情系列1.0”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84306号,作者为腾讯科技公司,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微信表情系列1.0”中包含涉案微信表情。
腾讯公司某员工作为设计者出具声明,“该作品的创作理念来自本人所在的设计团队成员的共同商议,系在公司'QQ表情’的基础上,由本人根据公司的要求创作,在与团队成员共同沟通下,由本人具体设计、制作完成,并由公司最终确认定稿、发布,公司享有该作品完整的著作权,与该作品相关的责任也均由公司承担,与本人无关。”
二、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和合理开支相关的事实
(一)有关涉案微信表情知名度和使用量的事实
2016年12月28日,腾讯科技网刊载文章《查文:微信用户最爱发萌系表情每天超过50%的人都会用到小黄脸》,其中载明“表情可以通过夸张诙谐的形式来淋漓尽致地表达情感,因此受到中国用户的欢迎。……微信表情的发送量非常之大,计算以亿次为单位,曝光量比普通的广告要好得多,……”;2017年2月15日,网易手机网刊载文章《99%网友都爱用-微信这个“捂脸”表情太贱了》,且文章中展示了涉案微信表情;2017年2月24日,百家号刊载文章《这个微信表情的人物原型居然是他?看过以后你还用吗?》,其中载明“你知道微信平均每天登录的用户是多少吗?7.68亿!其中,超过50%的用户都会使用系统默认小黄脸”,且文章中展示了涉案微信表情中的“捂脸”和“皱眉”表情。
(二)有关“吹牛”应用软件下载量的事实
根据2018年10月11日的数据更新情况,“吹牛”应用软件在华为应用市场下载量为32万,在豌豆荚下载量为18.9万,在百度手机助手下载量为6万,上述下载总量共计56.9万。(2019)深前证字第005152号公证书及相关截图显示:截至2019年1月22日,根据七麦数据的统计,“吹牛”应用软件的累计总下载量超过718万,近30天日均下载量超过10万,并展示了该软件在百度、应用宝、360等8个应用市场的下载量数据。
(三)有关原告合理开支的事实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54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9)深前证字第005151号、(2018)深前证字第026016号公证书和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被告提出的以下抗辩均被驳回
一、被告提出,涉案“捂脸”表情与金召平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该商标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早于涉案微信表情的登记时间,故腾讯科技公司并非涉案“捂脸”表情的作者。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腾讯科技公司已经初步证明涉案微信表情于2016年8月29日创作完成,于2016年8月30日首次发表,无论创作完成时间还是发表时间均早于金召平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且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标由金召平创作完成,不能证明金召平是涉案“捂脸”表情的作者,故被告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告认为涉案“奸笑”表情与百度团队在先设计的“滑稽”表情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腾讯科技公司不是著作权人的主张,因本院已经认定二者存在客观可识别的明显差异,涉案“奸笑”表情是腾讯科技公司的作品,因此被告以此抗辩腾讯科技公司不是著作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被告认为涉案“嘿哈”表情的原型来自卢正雨表情包,因而腾讯科技公司不是著作权人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卢正雨的表情包早于“嘿哈”表情的创作完成时间;其次,即使该表情的原型确实来自卢正雨的表情包,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人物的面部表情仅是表达情感的自然面部神态或者面部表演,并不构成作品,从真实人物的表情到聊天表情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线条、颜色等进行选择、判断和取舍,凝结了其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因此被告以此抗辩腾讯科技公司不是著作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地产建筑工程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