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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构法:斗栱、铺作与铺作层(上)

 古建秦 2021-04-13

摘 要“斗栱”与“铺作”可以作为同一类构件的名称,却包含不同的时段特性。“铺作”以及“铺作层”是木构架发展到一定时期才出现的高级斗栱形态,对于增强建筑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魏晋以前,建筑物中的斗栱之间以及斗栱与梁架之间缺乏联系;东晋南北朝时,铺作层在南北方建筑中渐次形成,并出现一种由铺作层和柱网层结合而成的“回”形构架,在多层建筑物中得到广泛应用;铺作是古代建筑礼制的要素之一,而铺作层之有无,甚或可以成为区分建筑物构架类型(殿堂与厅堂)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斗栱,铺作,铺作层,回形构架,构架类型

        “斗栱”与“铺作”所指称的,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最具特色也最令人关注的部分。研习中国古代建筑历史的人,更是时常见到和用到它们。作者对此熟视多年,却从未在意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差异。直到2003年年初的某个早晨,才忽然意识到它们虽然可以作为同一类构件的名称,却包含着不同的时段特性;并意识到铺作层在建筑构架中的出现及其演变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加深对于铺作层的认识,有助于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发展过程与历史分期;进而对于古代木构建筑物结构类型的划分,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

       本文将提供给大家一些关于这些问题的初步思考,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共同探讨,使得对于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认识逐步充实、清晰并接近历史原貌。

       还须事先说明一点,即本文的探讨范围与文字的展开前提仅限于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的官式建筑层面(对于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各种类型木构建筑的发展演变尚无能力作出总体把握),故行文中凡涉及此点处不再加以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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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名与定义

1.  斗栱

        “斗栱”是以“斗”和“栱”两种构件叠置而成的组合构件。

       先秦文献中已见关于建筑物中使用“斗”的记载,如“节” (楶)、“栭”,汉魏以后又称“栌”,一般指置于柱头之上的大斗[1];关于“栱”的记载则相对出现较晚,最早见于汉魏文献,如“重栾”、“栾栱”、“曲枅”[2];魏晋以后方始出现合称,如“栾栌”(《魏都赋》)“栌栱”(《洛阳伽蓝记》)、“楶栱”等。[3]隋大业十二年(616年)洛阳所出《佛说药师如来本愿经》译本中,出现“斗栱”的用法[4],是所知最早之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关于“斗”、“栱”记载的先后出现,早期两者分称、后来出现合称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组合构件生成、发展的历史过程。

2.  铺作

        “铺作”表示的是所在位置不同的单组斗栱。

        “铺作”一词由来待考,但至迟已见于北宋文献中。神宗朝(1070—1080年前后)郭若虚《图画见闻志》记:“如隋唐五代已前,洎国初郭忠恕、王士元之流,画楼阁多见四角,其斗栱逐铺作为之,向背分明,不失绳墨”。似以“斗栱”为总称,而以“铺作”指称不同位置的单组斗栱;徽宗崇宁二年刊行的《营造法式》(1103年,以下简称法式)中,则定义为“今以斗栱层数相叠、出跳多寡、次序谓之铺作”,反映出铺作的两个基本构成特点:层叠与出跳。同时出现柱头、转角、补间铺作等称谓,以及四~八铺作的数字序列,所指均为单组斗栱的做法定制。对铺作的这种“定义”,是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特定发展阶段背景下的产物,表现了该阶段的斗栱形态及其规制化程度。与之相对应的铺作形象在宋代界画中往往可见:由栱枋叠构而成、形态规则有序的一组组斗栱,整齐地列置于建筑物檐下及平坐下的阑额之上。

3.  方桁

        “方桁”是将各组铺作联结一体、形成纵向构架的水平构件。

       这种构件在法式中称为“方桁”,亦即“材”。[5]法式的工限部分中还规定了每间铺作所用的方桁数量(八铺作一十一条,七铺作八条,六铺作六条)。《旧唐书》礼仪志记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有司上九室明堂内样,奏言中说:“方衡,一十五重。按《尚书》,五行生数一十有五,故置十五重”。[6] “方衡”即“方桁”,“重”是表示枋材层叠的量词。根据奏文中提到的方衡层数,并参照法式规定,推测它所指的有可能是明堂上下层外檐铺作中所用柱头枋层数之和。[7]现存唐辽实例中,内外柱头之上皆可见层叠的枋材,纵横交织,构成整体网状结构层,初盛唐时或即以“方衡(方桁)×重”称之。

4.  铺作层

       “铺作层”是近30年来建筑史学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陈明达先生《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研究》(文物出版社,1980)一书中,将法式殿堂构架分解为屋架层、铺作分槽层和柱网层三个水平结构层,相应的图版中则标注为屋盖、铺作和柱网三层;傅熹年先生在《五台山佛光寺建筑》一文中(约撰于1986年)[8],明确将唐宋殿堂构架分解为柱网、铺作层和屋顶草架三个水平构架层。其后,“铺作层”一词逐渐为建筑史学界所习用。

       铺作层由铺作与方桁共同构成。参照法式中的铺作定义,尝试将其定义为:“与建筑物平面相对应的、采用层叠栱枋方式构成的整体结构层。”

       如果进一步分析,则其中的方桁构成屋身方向的延续纵架、栱枋(昂)与梁栿结合构成前后方向的横架、“斗”则为上下层叠构件之间的联系构件,起到支垫与调节的作用。由此可知,宋人所谓的“铺作”,最初只是铺作层位于柱头之上的节点,后来逐渐添置于相邻柱头之间的枋额之上,其形式演变依附并限定于整个铺作层的形成与发展。因此,若要历史性地了解“铺作”的形成与演变发展过程、把握“铺作”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中的(结构与标示)作用,必须首先着眼于对“铺作层”的整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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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斗栱的初始形态

       斗栱是―种很早就应用于古代建筑上的组合构件。它的最初形式大约是一块方木(斗)托在一段呈向上弯曲状的横木(栱)下方中央,横木两端之上再置方木承托上面的构件(栱或枋)。这种斗栱样式一直到汉代以后仍可见到,但它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还有待查考。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龙凤铜案上的斗栱形象,是已知年代最早的一例(公元前4世纪末,见图1)。从它精美的造型和复杂的构造来看,显然已是经过多次嬗变并艺术加工的作品。新疆若羌县楼兰故城遗址中采集的木构件,虽已严重风化,但据外观、尺寸推断,应是将横栱与小斗连为一体的一种建筑构件,是已知年代较早的木栱实物(公元前206—公元420年,见图2)。虽确切年代尚无法考定,但据之可知此类木构做法已远达汉地之外的西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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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河北平山战国中山王墓铜案上的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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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新疆若羌县汉魏楼兰故城采集木构件

       斗和横栱生成的初始原因,如果从木构技术上加以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节点处理的方式。斗的作用是构件水平度的调节:如柱子的高度不齐,可用不同高度的垫木(斗)使其所承托的梁枋保持水平;横栱是应力传递的过渡:在梁枋接续点与下方的柱子之间采用横木(枅)或上加垫木的横栱,可使构件的受力状态更为合理。不过向外伸出的木枋(出跳栱),显然与前二者的作用略有不同,它们所起到的主要是承挑出檐的结构作用。

       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战国至秦汉时期,北方地区建筑的结构方式以土木结构为主,多采用夯土或砌体承重,木构屋檐的做法,大型建筑物则以夯土高台与木构檐廊相结合,构成体量庞大的多层木构建筑外观(即台榭建筑);南方地区建筑则较多采用纯木结构,并有干栏、井干与梁柱等不同方式。

       带有建筑物形象的汉代资料中(石阙、墓葬、明器、画像砖石等)表现出的斗栱构造方式主要有三种。

       1.  插栱

       从汉墓出土的陶楼、仓房等表现建筑物的明器中,普遍可见从壁面向外有规律地伸出多个悬挑构件,每个构件的端头上均置一组斗栱,上托屋檐。这种悬挑构件或于墙身(柱身)直出,或于墙角斜出(上置抹角栱);直出者的形状常见为立置或平置的板式;斜出者除立置的板式之外还见有龙(兽)头等造型;立置板式构件的端头或直切,或下部抹斜(凹入)、或呈上挑的曲线状(公元1—3世纪,见图3)。在成都所出的一块汉画像砖中,又可见从敞厅檐柱的柱身中挑出一栱、上置一斗承托出檐、栱尾与内部梁架并不相连的形象(见图4)。可知这是一种专为承挑屋檐而设的构件,它的后尾或入墙、或入柱,位置高低颇为自由。其简洁者即一栱一斗,复杂者可于插栱端头之上叠置多层横栱;在屋角处还可通过构件角度的变换作出各种复杂的样式。按照这种构造特点,现在建筑史界通常将这种出挑构件与其上的斗栱视为一体,并称为“插栱”。这种插栱的出现可早至战国时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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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密县陶楼斗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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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焦作仓楼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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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灵宝水榭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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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甘肃武威出土汉代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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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四川三台郪江崖墓柏林坡1号墓后室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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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河北阜城出土汉代陶楼2

图3 汉墓出土的悬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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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成都汉代画像砖拓片

        2.  横栱

       多见于石阙及画像砖石中表现的井干式建筑图像。其形式通常为一组组斗栱周圈排列在水平相交的枋木(平面呈井字,故又称井口枋)之上,每组均为枋上置斗,斗托横栱、栱头小斗,其上再承井口枋(见图5)。在成都画像砖中的望楼上,角部斗栱出挑,四面斗栱不出挑;在汉阙中,可见斗栱下方由略向外斜出的构件支撑,并见有栱身相连的做法。与上述出跳栱不同之处,是未见层叠的横栱与明显的出挑,它只是上下层枋木之间或屋身与屋顶之间的联系构件,起到架空、找平与装饰的作用,反映为早期木构多层建筑所采用的水平层叠构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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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雅安高颐阙右阙左侧局部

       3.  柱头斗栱

       见于汉代崖墓与石室墓中。主要形式为栌斗+横栱,在室内中心柱上,也见有“栌斗+十字栱”。反映出来的结构作用是承托梁枋(十字栱上即为纵横双向的十字梁枋)。在四川牧马山崖墓出土的东汉明器中,可以见到柱头斗栱用于前檐和室内,侧墙上则另用悬挑斗栱(插栱)的做法(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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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四川牧马山崖墓出土明器

      这三种斗栱形式在汉代建筑中均已相当流行,并可按实际需求分别应用于一座建筑物中的不同部位。其中出挑斗栱大都为独立的、单向的插栱,相互之间缺乏关联;屋身(檐下)周圈的斗栱则基本上是不出跳且与檐柱不对位的横栱。这些可视为斗栱初始形态的主要特点,表明汉代建筑物中的斗栱之间及其与梁、柱等构件之间尚未形成牢固的联结,在中国古代木构建筑的发展过程中,该时期仍处于整体构架尚未形成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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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铺作之滥觞

       魏晋时期,由于北方地区长期战乱、政权更迭,建筑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况,在规模和做法上都未能超越汉代;东晋以后,南北建筑仍沿袭汉魏传统;直至南北朝中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稳定与发展,建筑的面貌才出现较大的改观。依据现有形象资料中所表现出的建筑形象变化,并结合文献记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南朝建筑技术对北朝建筑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这种改观应当是由南而北次第发生的。

       对北朝建筑的了解,主要依据现存的石窟与墓葬中的形象资料。北魏后期汉化前后(以孝文帝太和十四年为界)的石窟[10]和墓葬中,建筑物的形象出现明显改变,这一点可通过北魏平城期形象资料的前后对比及其与洛阳期资料的相互比较中析出。如太和八至十三年(484—489年)云冈二期第9、10窟前廊端壁上的浮雕屋形龛,仍表现出与汉代建筑相似的特点:厚墙围合的建筑物主体前方立有片状木构架:檐柱栌斗上托通长阑额,阑额上相间列置的斗栱与人字栱,与檐柱并不对位(见图7);而在因迁洛掇工的云冈第5窟(约493年前后)、第11窟中以及三期开凿诸窟中,佛塔檐下出现了自柱头栌斗上外伸的梁头,迁洛后开凿的第39窟中心塔柱的各层斗栱已与檐柱明确对位(见图8),洛阳龙门古阳洞内的一座屋形龛上,可见外檐斗栱栌斗上向外伸出上下叠置的替木与梁枋头,是表现佛殿内部梁枋与外檐斗栱相交结并向外出挑的最早形象,年代约在北魏太和末年(公元5、6世纪之交),同时在洞内的另一座屋形龛中,则出现了重栱形象(见图9)。这些迹象表明,自太和末年起,北魏木构建筑在技术和外观形象上出现了较大的改变,构架中已开始形成内部梁架与外部斗栱相联结的铺作层,进入了铺作的滥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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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云冈10窟西壁屋形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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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云冈5窟南壁明窗西五层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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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云冈39窟中心塔

图8   39窟中心塔柱的各层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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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龙门古阳洞屋形龛斗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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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龙门古阳洞屋形龛

图9 重栱形象

       由于建筑实例不存,形象资料缺乏,考古发现较少,目前对南朝建筑尚无直观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但结合文献记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南朝建筑技术的先行发展及其对北朝建筑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自4世纪末开始,东晋南朝在百余年内曾进行过数次大规模的城市与宫室建设[11],南朝后期,更是以不断提高宫室规制作为保持正统的措施之一,建筑技术获得持续的发展;北魏洛阳的建设则从5世纪末才开始,始终处于积极学习、努力赶超的状态之中,建筑技术的总体水平相对滞后。从北魏孝文帝为营建洛阳派蒋少游出使南朝考察建康宫室一事中,即可看出此点。因此,上述北魏形象资料中反映出的建筑外观的种种变化,很可能是拜南朝建筑技术所赐。至于木构建筑中铺作层的形成,也同样应该是在5—6世纪中,先南后北,相继完成。

       自公元1—2世纪到5—6世纪,从斗栱的初始形态到铺作层的出现,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自此,木构建筑中的斗栱、梁枋相互联结,逐步形成具有整体结构强度的铺作层,而铺作层与阑额、柱子等构件的进一步牢固连接,便形成了同时满足各种规模、功能需求的整体木构架。因此,铺作层的出现应视为中国古代木构架体系发展进入成熟期的标志。就这个意义上讲,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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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铺作层的形式

       据现有相关资料推测,在南北朝后期,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铺作层形式与做法。

       1.  井干式

       以水平叠置枋木构成的铺作层。见于洛阳陶屋和南响堂山石窟窟檐,可能是北朝晚期流行的铺作层形式。

       (1)北魏洛阳永宁寺塔基遗址

永宁寺建于孝明帝熙平元年(516年),“中有九层浮图一所,架木为之”[12],明确记载为木构佛塔;并据北魏石窟中的佛塔形象,可知塔身应逐层收分。

       据考古发掘报告[13],遗址中部是一座方约20米、残高3米余的土坯塔芯,外围有周圈柱迹(见图10)。表面上看,似乎仍带有早期土木混合结构以夯土台为主体、利用外围回廊形成木构建筑外观的特点。但实际上,塔芯中有着四圈共86根方50厘米的木柱遗迹,柱下叠置三层础石(厚达1.8米),加上外圈的38个柱础,塔基遗址中共有布列齐整的124个柱迹,形成规整的柱网平面,证明此塔确实是以木构架作为结构主体,砌筑土坯应只是为加强整体结构稳定性而采取的措施,与汉魏以前台榭建筑中外檐木构依附于夯土高台的做法已有根本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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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北魏洛阳永宁寺塔遗址

        对永宁寺塔的构架形式,可作如下推测。

        据柱础厚度和“面各九间”的记载,塔身上部各层柱网的布列应与底层相近;按结构的整体性要求,各层柱网应有纵横方向的构造拉结(圈梁与梁枋,见图11);鉴于塔身收分且可登临(各层地面水平),则上下层柱网之间应有水平结构、以层叠枋木构成的井干式“铺作层”(包括平坐层)作为过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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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永宁寺塔复原平作平面(自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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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永宁寺塔复原剖面局部(自绘)

图11 永宁寺塔的圈梁与梁枋

       根据当时北魏与南朝争胜的形势,永宁寺塔的建造很可能一方面在构架做法上吸收了南朝梁初(6世纪初)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为了在塔身高度上压倒南朝,故沿袭北方台榭建筑传统,采用了土坯塔心的做法。

     (2)洛阳陶屋(见图12)

       陶屋传为洛阳出土,具体地点及制作年代未见确切记载[15],写仿的是一座单层木构佛殿,据外观推测它的构造是由三部分叠合而成——屋身、屋顶以及两者之间的铺作层。铺作层外观可见四面围合以及从柱头处出挑的层叠枋木(推测在实际建筑物中,这些枋木应前后贯通,向外伸出部分的形象和作用已类似于唐代斗栱中连续出跳的华栱),表现出典型的井干式铺作层做法。

       结合龙门古阳洞屋形龛中自斗栱上外伸的替木与梁枋头形象,推测铺作层的形成也可能出现这样的过程:先自栌斗横栱上向外伸出层叠的自下而上逐层出挑的梁枋头,然后才出现向内外出跳的斗栱,以缩减梁枋跨度并承托檐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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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洛阳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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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洛阳陶屋铺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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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洛阳陶屋柱头铺作

图12

     (3)北齐南响堂山石窟第1、2窟窟檐

       这是一组开凿于北齐天统元年(565年)的双窟,据残存部分可推测窟檐原状为三间四柱,自柱头栌斗连续出两跳斗栱,跳头之上托横栱(令栱),是目前所知年代最早的五铺作双抄斗栱形象。雕刻手法极为写实,应比较忠实地体现出当时建筑物的外观特点(见图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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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南响堂山1窟窟檐局部

       据云冈、龙门两地石窟中建筑形象的差别,可看出北魏洛阳的建设直接受南朝影响。若非吸纳南朝技术,北魏建筑不可能那么迅速地摆脱平城期特点。唯洛阳后期建筑形象资料留存较少,反映细部做法的更为有限。但东魏迁邺,拆卸洛阳宫殿,将建筑构件水运至邺城重新装配[17],故东魏北齐的木构建筑无疑应延续了洛阳建筑的样式做法。因此,响堂山石窟的窟檐形式或反映为北魏晚期(520年前后)木构建筑做法之沿续,铺作的样式也可能传自南朝。与洛阳陶屋所表现的铺作形式相比较,双抄跳头上多了横栱,与唐代斗栱更为接近。另据初唐石窟壁画中的相关资料推测,在铺作出跳栱头上置横栱之前,还可能有一个跳头上置替木的过渡阶段。[18]

       2. 斜枋式

       以上置斜枋为主要特点的铺作层。见于日本现存飞鸟式建筑实例[19],是学界公认为自百济间接传入日本的中国南朝晚期建筑样式。现存典型实例有奈良法隆寺的金堂、五重塔以及法起寺的三重塔等。现状建筑物虽然都经过后世重建,但总体结构以及梁枋铺作等构件形式仍基本保持着原构特点。

       这些建筑物的铺作层剖面中,皆可见由斜枋(日人称“尾垂木”)、平枋与小柱组成的“三角形”构架(见图14),形式上与前述采用水平栱枋层层叠置的井干式铺作层明显不同。这根斜枋在结构上起到类似杠杆的作用——以柱头枋位为支点,利用作用于枋端的檐头下垂重力与作用于枋尾的上层构架重力相平衡。就此而言,这的确是一种简洁有效的结构做法,但已知凡采用这种做法的建筑物内部皆不作水平分层,故尽管殿阁佛塔呈现为多层结构及外观,各层皆带有平坐勾栏门窗等,却是无法登临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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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日本奈良法隆寺金堂下层铺作

       百济在佛寺与墓葬的营造上,明显表现出深受东晋、南朝的影响。至萧梁时期,不仅佛寺建筑和造像接受南朝样式,还曾于境内为梁武帝建寺,与梁武帝起大通寺不仅在同一年,同时寺名亦为“大通”。公元6世纪上半期的百济砖室墓中,发现有与南朝大墓制度酷似者,还曾发现带有“梁官瓦为师矣”汉字铭文的模砖。文献记载百济曾于大同七年(541年)从梁地求得工匠、画师等[21],但实际交往必不止此。史载百济的最后一次朝贡,是在陈后主至德四年(586年)。据百济接受南朝建筑文化的情况,以及百济工匠渡日的年代(577年[22])推测,他们携入日本的,应是南朝后期的建筑样式,时间上应当与南响堂山窟檐雕凿的年代(565年)相近。它们同源于南朝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或反映为南朝建筑技术的自由发展与样式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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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礼记》、《论语》:“山節藻梲”,《尔雅》:“栭谓之楶”,皆指大斗;《文选·西京赋》注文:“栾,柱上曲木,两头受栌者”。

[2] 《西京赋》:“结重栾以相承”,《鲁灵光殿赋》:“栾栱夭矫而交结”,《广雅》曰:“曲枅曰栾”,前注中《西京赋》李善释“栾”为“两头受栌者”,约当今天所谓“一斗二升”式的栱。

[3]  关于早期文献中的这类名词,古人的解释往往不尽相同,如亦有释“欂栌”为斗栱者,但细辨之下,“欂”与“枅”似乎都只能视作柱头之上的替木,其形式和作用皆不同于斗栱,故不取。

[4]  经中描写琉璃光佛国中“城阙垣墙门窗堂阁柱樑斗栱周匝罗网。皆七宝成。如极乐国”。此经为天竺僧人达摩笈多译(一说洛阳沙门慧矩等译),文字当出自汉地沙门笔下,故建筑物描写显具汉地特点。此据《国学宝典·大正大藏经》录文。

[5] 《营造法式》卷一释名“材”篇下注曰:今或谓之方桁,桁音衡。

[6] 《旧唐书》卷22仪礼二.北京:中华书局版,第三册,1975:861。

[7] 初唐铺作中的出跳栱多用偷心,故方桁应仅用作柱头枋,每间所用数量亦应较法式为少,有可能上八下七,或上九下六,合为十五。

[8] 此文原发表于CHINA INSTITUTE AMERICA & CHINA HOUSE GALLERY:《CHINESE TRDITIONAL ARCHITECTURE》,后收入《傅喜年建筑史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9] 傅熹年先生在中山王墓王堂复原研究中,根据墓中所出龙凤方案与汉代明器陶楼斗栱形式之关联,指出自战国时起已出现从角柱出挑45°插栱、上托抹角栱以承屋檐的做法。战国中山王墓出土的〈兆域图〉及其所反映出的陵园规制.傅熹年建筑史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10] 云冈第9、10双窟于太和十三年(489年)毕工,而第6窟完工于太和十八年(494年)、第5窟因迁洛而掇工,正是分属改革前后不同阶段的作品。见:宿白.平城实力的集聚和“云冈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中国石窟·云冈石窟(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

[11] 傅熹年.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二卷).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62—63。

[12] [北魏] 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一。

[13]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魏洛阳永宁寺(1979—1994年考古发掘报告).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4] 详见:钟晓青.北魏洛阳永宁寺塔复原探讨.文物,1998(5)。

[15] 目前公认陶屋的制作年代为隋代,可能因其外观与日本飞鸟式建筑颇多相似之故。

[16] 考虑到采用石雕方式表现木构建筑必然受到工艺水平与载体条件的限定,故石窟中的建筑形象与现实建筑之间还是会有一定差距,如出跳长度等。

[17] “……天平初,迁邺草创,右仆射高隆之、吏部尚书元世俊奏曰:'南京宫殿,毁撤送都,连筏竟河,首尾大至,自非贤明一人,专委受纳,则恐材木耗损,有阙经构。(张)熠清贞素著,有称一时,臣等辄举为大将。'诏从之。”《魏书》卷。据此,则认为东魏北齐的官式建筑沿续了北魏晚期的建筑样式和做法,应不会有太大出入。

[18] 敦煌第321窟初唐壁画中的楼阁上层铺作层即为双抄斗栱承替木的形象。

[19] 这里所指为具有飞鸟时期典型特征的建筑样式,并非特指飞鸟时期(552—645年)建造的建筑物。

[20] 塔身不可登临是我国早期佛塔规制,至北朝后期方始改变。故灵太后欲登永宁寺塔,遭崔光谏阻。见《魏书》卷67崔光传。

[21] “中大通六年,大同七年,(百济)累遣使献方物,并请涅盘等经义,毛诗博士并工匠、画师等,并给之。”《南史》卷79,列传第六十九夷貊下东夷。

[22] 据《新选日本史图表》.日本:第一学习社,平成2年(1990年)修订版,179。

文章来源:钟晓青.斗栱、铺作与铺作层[J].中国建筑史论汇刊,2008(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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