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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

 heshingshih 2021-04-13

摘  要:契约主义是一种阐释代际正义理论的重要理路。高蒂耶依照侧重于“互利”的霍布斯式的契约论构建了一种以“世代之链”为内核的代际正义理论,而罗尔斯和巴里根据聚焦于“公正”的康德式的契约论,分别构建了以正义的储存原则和机会平等为主要内容的代际正义理论。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漠视了代际权力的不平等以及立约者之间的不平等所带来的难题,赋予了情感过重的角色。罗尔斯和巴里的代际正义理论能够部分克服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面临的困境,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代际正义;未来世代;契约主义;约翰·罗尔斯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随着当代人影响后代人的能力的增强,以及生态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代际正义”这种用于分析代际关系的正义理论逐渐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正义理论。在代际正义理论的契约主义、共同体主义和后果主义等诸多阐释理路中,契约主义的阐释理路更加引人关注,这一方面与契约主义是一个灵活的分析工具有关,另一方面与契约主义更加关注分配问题,尤其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联性。众所周知,契约主义是一个理论家族,社会契约论是其中的重要流派之一。自启蒙运动以来,社会契约论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理论,其适用范围和解释力也在不断扩展,同时,它也成为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在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罗尔斯、戴维·高蒂耶(David Gauthier)和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等契约论者的倡导下,社会契约论对现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随着代际正义理论日益成为一种引人关注的理论,人们开始从罗尔斯那里汲取更多的理论资源,并重视罗尔斯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契约主义论说,契约主义也进而成为一种阐释代际正义的重要方式。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有哪些代表性理论,以及契约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阐释能够令人信服吗?这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契约论的两个传统

大体上而言,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在依照契约主义方法述说自己的理论时,通常出于两种目的:一是聚焦政府的起源问题,关注政治社会如何产生以及政治义务问题;二是探究理想的政治社会应当如何被建构起来,前者以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卢梭和康德等人为代表。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曾将社会契约论分为霍布斯式的契约论和康德式的契约论,这两种契约论分别强调互利(mutual advantage)和公正(impartiality)的重要性。为简便起见,我们将上述社会契约论分别称为互利契约论和公正契约论。

霍布斯式的契约论主要探讨人们为什么拥有服从国家及其政府的政治义务,关注为什么接受政治义务是正当的。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体力和智力方面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易于受到他人的攻击,即使那些最强者也不例外。依照霍布斯的立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会力图控制他人,自然状态会演变成战争状态,此时仅仅依靠自然法很难实现和平,因此,必须有更大的公共权力作为自然法的后盾,即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洛克设想在政治社会出现前,人类处于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中,“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洛克强调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到自然法的支配,拥有平等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虽然如此,洛克仍然强调自然状态存在缺陷,为了生存,人们必须放弃惩罚他人的权利,构建一个政府。洛克与霍布斯的立场在此大概是一致的,都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达致一种对所有人都有利的社会合作。另外,霍布斯和洛克不像后来的契约论者那样纯粹将契约论作为分析问题的工具,而是试图为契约论找寻历史的论证。康德式的契约论扩展了契约主义的适用范围,卢梭和康德等人主要通过契约主义思考理想的政府应当如何被组织起来。在卢梭那里,自然状态是否真正存在,令人感到怀疑,虽然如此,卢梭仍然强调,“首先让我们抛开事实不谈,因为它们与我们探讨的问题毫无关系。切莫把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阐述的论点看作是历史的真实,而只能把它们看作是假设的和有条件的推论,是用来阐明事物的性质,而不是用来陈述它们真实的来源”。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卢梭认为人类为了避免受到消亡的威胁,必须设法走出自然状态,同时,唯有契约才能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康德在其契约论中,并不像霍布斯等人那样强调人们在立约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而是试图淡化这种能力。康德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各种自然权利,但是由于人的利己倾向,人们会相互争斗,自由难以获得保障,于是,人们就放弃自身的部分自由,订立契约。康德与卢梭一样并不试图为其契约论提供历史的证成方式,认为原始契约或社会契约“其实只不过是理性所设想的一个理念(idea),但无疑有着实践中的真实性。因为它迫使每个立法者都根据整个民族的联合意志立法,并将每个臣民——只要他能获得公民身份——看作好像他已经在公意之中表达了自己对法律的同意一样”。可以说,康德首次明确地将契约论阐释为一种规范性的理念,而且其契约论比其先驱拥有更加明确的非历史特征。

虽然契约论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有较强的影响力,但是在19世纪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契约论有式微的态势。自20世纪50年代以降,在罗尔斯等人的努力下,社会契约论得以复兴。当代社会契约论基本上秉承了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精神,高蒂耶主要发展了霍布斯式的契约论,而罗尔斯和巴里等人主要沿着康德式的契约论前行,罗尔斯和高蒂耶等人扩展了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使得契约论成为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作为一位新霍布斯主义者,高蒂耶在其契约论中,并不像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屏蔽有关个人的所有信息,而是假定个人知道自己的所有信息。高蒂耶将契约论者所使用的“自然状态”这一设置称为“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initial bargaining position),在其中每个人都是自利的,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谈判的优势也被允许带到谈判桌前,“协议的各方都是真实的、确定的个人,可以通过他们的能力、情况和关注点来加以区分。只要他们同意限制他们的选择,限制他们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他们就承认他们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之间的区别。当理性的人理解他们互动的结构时,他们认识到相互制约的地方,也认识到他们事务中的道德层面”。人们通过谈判摆脱了自然状态,然而,人们是从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开始谈判的,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是一个合适的起点,在其中,那些有着不同谈判能力的人都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高蒂耶强调那些自利的人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会选择下文将提及的“最大最小的相对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maximin relative benifit)。

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古典社会契约论,其契约论着重审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问题,探讨人们在他所构想的思想实验中会选择何种正义原则。在罗尔斯那里,古典社会契约论者构建的各种自然状态不是一种真正平等的状态,因为缔约者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所有信息,有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能力,他们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很难达成一种能够获致各方共同认可的正义原则。于是,罗尔斯将自然状态修正为“原初状态”,这是一种保证缔约者能够拥有自由和平等地位的公平的初始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人知道与个人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作为原初状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知之幕将一切有可能引起分歧的以及影响个人做出偏袒选择的因素都屏蔽掉了,例如,无人知道其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教育程度和阶级出身等内容。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极为厚实的,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缔约者除了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经济理论规则、社会组织的基础以及人类的心理学原理,对其他情况都一无所知。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这两个设置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理性的和自利的人们,在不知道自身的偶然因素的情况下,从一种不偏不倚的客观立场出发将会同意的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作为理性的行动者,人们不知道与自己有关的特殊信息,依照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人们会选择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等原则。

巴里强调高蒂耶和罗尔斯的契约论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契约论传统,分别关注互利和公正,这与金里卡的上述观点基本上一致。在巴里那里,通过第一种契约论阐发的正义理论可以被称为“作为互利的正义”,高蒂耶在继承了霍布斯等人理论的基础上详细阐发了该理论,而通过第二种契约论阐发的正义理论可以被称为“作为公正的正义”,罗尔斯在承袭康德等人观点的基础上成为该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巴里认为这两种正义理论的共同特点是:“第一,它们的一个共同想法是,当人们或者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正义问题就出现了。第二,它们也都认为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在原则上达成的理性协议。”虽说如此,这两种正义理论还是有着不少区别,依巴里之见,作为互利的正义理论将自利视为正义行为的动机,人们之所以进行合作,也是因为合作有利于自身的利益。依照这种正义观,正义是各缔约者通过讨价还价而获致的一种互利的合作条款,契约的结果体现了一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然而,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认为正义不能被归结为对自我利益的不懈追求,正义与人们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毫无关联,正义是这样一种协议,即协议是不允许理性的人们在将讨价还价的能力转化为利益的条件下所达成的,同时,这种正义观强调各方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异对正义原则的达成没有任何影响。换言之,依照作为互利的正义理论,正义的行为是一种自利的行为,倘若某项行为并不有利于行为者自身的利益,该行为者没有理由从事该行为,而依照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每个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的原则。

二、互利契约论与代际正义

我们在探讨高蒂耶如何通过契约主义来阐释代际正义之前,首先进一步厘清高蒂耶的契约论的内涵。高蒂耶试图通过理性选择理论来提供一种规范的理论,认为理性的人寻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社会合作就必不可少。在这一点上,高蒂耶发展了罗尔斯的观点,强调社会是一种互利的合作事业,“提供互利是一项社会安排被接受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但是我们假设提供互利的一些组合也是相互可以接受的;契约主义理论必须规定充分的条件”。依高蒂耶之见,一项社会安排被接受的另一个条件是大家共同遵守某些约束,道德是对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限制。高蒂耶在其契约论中强调了五个核心概念,一是道德自由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道德的约束是不存在的,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满足,所有人不受约束的活动确保了各方的优势;二是“最小最大的相对让步原则”(the principle of minimax relative concession)和“最大最小的相对利益原则”,前者意味着在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中,讨价还价者的平等理性使得以让步者的利害关系来衡量的最大让步,要尽可能地小,而后者意味着相对利益较小的人的利益,以让步者的利害关系来衡量,要尽可能地大;三是约束的最大化,即遵守互利的道德约束,那些受约束的最大化者彼此互动,享受着其他人缺乏的合作机会;四是限制性条款,这种限制性条款限制了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禁止通过互动来改善一个人的地位,从而恶化另一个的地位;五是阿基米德点,通过这个点,一个人可以由此改变道德世界,为了赋予阿基米德点这种力量,它必须绝对公正。在上述概念中,第二个概念显然受到了罗尔斯的最大的最小值原则的影响。

高蒂耶通过其契约主义方法构建了一种作为互利的正义理论,它是在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中,那些拥有不同力量的人在知道关于自身所有信息的情况下讨价还价的结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讨价还价者要做出尽可能小的让步。然而,当我们将视角转向代际关系时,高蒂耶的这种观点貌似并不宜于处理代际关系,因为在代际关系中,互利通常被认为不存在,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以及过去的世代不可能讨价还价。高蒂耶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认为代际关系似乎超出了其理论的关注范围,合作只有在实际交往的同世代人之间才可能存在,同时,虽然一个人可以造福或伤害后代,但是只有那些与他生活重叠的人才能回报他,这样他就没有理由关心别人了,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用的同时,不考虑那些生活不与自己重叠的未来人,他没有获得次优结果的风险,“他可能接受的任何限制,都会导致效用从自己转移到未来的人;这并不会带来互利。他的行为给未来的人带来的任何负担,都是他获得的利益的附带费用。因此,它们不能涉及违反限制性条款的行为。因此,一个人不顾自己与其后代的关系,就不会有不公正的行为。如果世界没有为他们留下一个适合居住的地方,更不用说他们的幸福,那么这仅仅是他们所处环境的特征”。高蒂耶并没有对此持悲观的态度,他为此诉诸“情感”和“世代之链”。在高蒂耶那里,一般而言,人们至少对他们的直系后代及其利益感兴趣,这种兴趣使得人们有这样一种愿望,即人们希望让世界变得比他们自己发现的更美好,至少不会使自己所处的世界变得糟糕,同时,“家庭情感的作用主要是强化社会作为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实体。由于未来世代对现在活着之人的福祉贡献甚微,因此,我们和后代之间的契约似乎是一个持久社会的脆弱基础。然而,将家庭成员团结在一起的跨代情感纽带,为每个世代寻求社会的延续提供了必要的动机”。高蒂耶强调,人们认为他们的后代和他们自己是同一个社会的成员,当以这种方式来考虑代际关系时,他们会认为他们的活动对其未来社会的成员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实际上是转移了成本,并违反了上述限制性条款。高蒂耶此时继承了柏克的观点,认为国家是过去的人、现在的人和未来的人之间的代际契约,尽管当今世代与过去世代、未来世代之间在事实上没有互动,然而,不同世代的成员之间有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框架,这种框架是基于一种虚拟的协议。依高蒂耶之见,每个人都与比自己年长或年轻的人互动,并由此进入一个连续的相互作用链,从最遥远人类的过去延伸到我们人类最遥远的未来,互利的合作涉及不同但世代重叠的人,但是这创造了贯穿历史的间接合作关系,“每个人在考虑与比自己更早的一代人合作的条件时,都必须牢记自己需要与下下一代人建立类似的条件,下一代人也必须牢记自己需要与下下一代人合作,以此类推”。因此,无论一个人什么时候活着,都应该期望从与其他人的交往中获得与前人相同的利益,而后继者也同样如此。

高蒂耶在其代际正义理论中还考察了“继承问题”和“合理的投资率问题”。他强调,继承问题似乎可以通过相互不关心的假设来解决,当某个不关心同伴的人再也不能从财产身上获得利益时,他对财产会发生什么事情完全漠不关心,在其一生中,他会以任何方式处置自己的财产,使自己目前的效用最大化。这样的话,很多不便就会出现,高蒂耶进而认为从更加现实的角度来看待继承,大多数人会关心其财产的处置问题,事实上,大多数人希望与其配偶分享财产并供养后代,继承权的存在是生产活动中一个强有力的激励因素,这些活动增加了物质福利,扩大了个人机会的范围。相互不关心并不会出现在有着继承关系的当事人中间,而是会出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倘若某个人对某块土地或物品获得了专有使用权,那么他当然有权随意处置该物品或者将其遗赠给另一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继承的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在高蒂耶那里,继承不能违反限制性条款,“如果遗赠不违反限制性的条款,那么它必须遵守某些限制性条件。对于个人来说,遗产构成了其最初的禀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禀赋的内容不仅影响到其享受的机会,而且也影响到其他人的可获得的机会”。譬如,在某个共同体中,一些土地所有者通过耕种土地而获得收益,然而,由于某种原因,这些土地所有者都准备将自己的所有财产遗赠给一个人,这种做法将使得那个继承人成为土地的垄断者,该共同体的所有其他人将不能获得土地,这种做法肯定违反了限制性条款。

合理的投资率问题是下文将提到的代际储存问题。高蒂耶曾经强调,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多方面的,譬如,人口数量的增加、人均寿命的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增长。下述内容参见高蒂耶认为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均物质财富的增加,如果投资是生产性的,一个正的积累率就会出现,那么这种进步是通过将目前生产的一部分作为资本投资于未来生产来实现的。然而,如果这增加了消费品的未来供应量,那么它就会减少目前的供应量。如果那些为未来的生产提供资本而储蓄的人选择消费,那么他们的生活会更好。由于储存使未来可获得的物品多于目前所能提供的,因此,这会使得储存从物品较少者的手中转移到物品较多者的手中,这种转移似乎违反了最小最大的相对让步原则,储存显得不合理。高蒂耶强调,事实并非如此,他建议我们考虑不同世代的人之间的理性交易的条件。无论属于哪一代人,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都应该是一样的,然而,每个人都可以合理提出的最大限度的要求,取决于其所处的时间。每个人的最大限度的要求是他可能从合作中获得的最大限度的回报,因为其他人至少能从受限制性条件约束的自然状态的互动中得到他们所期望的回报。因此,如果一个人属于第一代人,那么他的主张是基于那代人之间的社会互动的成果。如果一个人是第二代中的一员,那么他的主张既是基于他自己这一代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的成果,也是基于第一代人对整个合作盈余的投资成果。如果一个人是第三代中的一员,那么他的主张既是基于他自己这一代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的成果,也是基于前两代人对他们合作盈余的投资成果。因此,只要投资是生产性的,每一代人都可能提出比前几代人更高的要求。当适用最小最大的相对让步原则后,并假设最初的讨价还价地位不变,每一代的成员从绝对值上比他们的前辈获得更多。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绝对福祉的最低水平,人们将禁止将物品从物品较少者那里转移到物品较多者那里。因此,每一代人都必须在必要的程度上储存,以抵消任何资源的耗竭,每一代人都必须使其后继者同他们自己一样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公正契约论与代际正义

罗尔斯通过公正契约论构建了一种以正义的储存原则为内核的代际正义理论,巴里通过批判罗尔斯的代际正义论,依照公正契约论构建了一种侧重于机会平等和可持续性的代际正义理论。依罗尔斯之见,在原初状态中,无知之幕使得缔约者不知道其社会地位、善观念和所处世代等信息,同时,缔约者是相互冷淡的。一种非常自然的扩展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的方式是,我们能否设想一个将过去世代、当今世代和未来世代涵盖在内的代际原初状态?罗尔斯不认可该设想,认为虽然缔约者对自己所处世代的发展水平一无所知,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是同一个世代的人,罗尔斯称之为“当下时间进入解释”(the present time of entry interpretation)。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是,既然缔约者知道自己属于同一个世代,那么通过何种方法能够确保缔约者选择“储存”而不是消费呢?缔约者极有可能通过拒绝储存而有利于自己这一代,因此,对缔约者而言,不储存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果这种考量与罗尔斯曾将缔约者设定为“相互冷淡的”这一设想叠加在一起,那么未来世代的处境更加难以获得关心,正义理论会面临很大的挑战。为解决该问题,罗尔斯调整了有关缔约者的动机假设,强调缔约者“被设想为代表着各种要求的连续线,设想为宛如一种持久的道德动因或制度的缔约者。他们不必考虑他们生命的恒久的影响,但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代。这样,处在邻近世代的缔约者就有一种重叠的利益。例如,我们可以想象作为家长,因而欲望推进他们的直接后代的福利的各方,作为各个家庭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像正义的环境所暗示的那样是对立的”。换言之,罗尔斯放弃了早先持有的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将缔约者设想为会关心其后代处境的家长,并称之为“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在罗尔斯那里,通过调整有关缔约者的动机假设,就能确保缔约者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

罗尔斯并不认为金钱是唯一要被储存的东西,知识、技术等也是储存的对象,同时,储存率与社会富裕程度是相关的,例如,当人们贫困时,只需要一种较低的储存率,相反,当人们富裕时,需要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储存问题就是当代处境最差者与未来世代之间关于基本善的公平分配问题,“现在我们必须把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我们通过从最少获利的一代的观点来确定储存原则这一假设来做这项联系工作。正是要由这一代的代表人随着时间的延伸,根据实质调整来指定积累率。他们实际上已着手限制差别原则的运用”。可见,某一社会的处境最差者所能接受的储存率是该社会采取的储存率以及能够承受的储存率,正义的储存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

自罗尔斯提出其代际正义理论以来,它就是饱受争议的,最受争议的地方是其“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和“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修正了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一是增加了“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重要原则,二是放弃了“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罗尔斯曾言,“我们不去想象一种(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各代之间的直接性契约,相反,我们却可以要求缔约者一致达成一种储存原则,该储存原则须服从于他们必定要求其前辈各代所遵循的进一步的条件要求。因此,正确的原则便是,任何一代(和所有各代)的成员所采用的原则,也正是他们自己这一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亦是他们可能要求其前辈各代人(和以后各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无论往前(或往后)追溯多远”。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提及代际正义理论时,没有放弃“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但是放弃了备受争议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并增加了“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然而,对其内涵并没有进一步言说。

巴里质疑了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和“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在巴里那里,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会使得各个世代之间存在一种囚徒困境,摆脱该困境的一种方法是放弃缔约者是同世代的人这一假设,然而,罗尔斯并未这样做,而是引入了缔约者有关心其后代的动机假设,巴里明确批评了罗尔斯的这一做法。巴里认为鉴于无知之幕的存在,没有必要让缔约者关心下一个世代中的某个人,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会面临着两种反对意见。一是在思考代际关系的过程中,真正严重的问题并不是对直系后代的义务,而是对遥远未来世代的义务,同时,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过于依赖情感。虽然有人建议,人们会关心其子孙,子孙也会关心自己的子孙,我们可以从人们对自己子孙的关注等方面来促进对未来世代的义务,巴里强调这是不可能的,几个世纪后,这种情感会趋于零。二是从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衍生出来的对未来世代的义务是相当弱的,这种假设只是使罗尔斯能够承认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这种证成方法非常夸张,类似于魔术师把一只兔子放在帽子里,再次拿出来等待掌声一样。巴里指出倘若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被抛弃了,那么一种明显的替代性选择是将缔约者设想为不同世代的代表,与以前一样,在此种做法中,无知之幕将使得他们不知道他们是哪一个世代的代表,从而确保必要的公正。

巴里在构建其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与罗尔斯一样强调,假如缔约者知道他们是同世代的人,但是并不知道其来自哪个世代,这种做法阻止了他们偏爱自己的世代。在巴里那里,缔约者会选择一种他们愿意将其当作一个普遍的法则来主导他们为未来世代储存的原则,“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要选择一种他们可以遵守的原则,无论他们处于什么位置,其条件是所有其他人都根据同样的原则承担他们自己的角色”。那么,缔约者到底应该选择何种原则呢?巴里并没有明言,然而,巴里在其他地方曾经强调在代际正义理论中必须重视机会平等和可持续性,依照巴里观点的内在逻辑,这两种原则应该是缔约者会选择的原则,至少是缔约者不会拒斥的原则。巴里曾经强调,就代际正义而言,机会平等必须用足够广泛的术语来加以理解,它要求“不应该缩小留给后代的机会的总体范围。如果有些机会由于耗竭或者其他对环境的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关闭,则应创造其他机会(如果有必要,以做出某些牺牲为代价)来弥补。”巴里紧接着强调这种代际正义概念会具有一些富有吸引力的特征,例如,它是那些可以继承财产的人所信奉的“让资本保持完好无损”这一原则在全球层面上的扩展,它也意味着在不了解未来世代的嗜好的情况下体现未来世代的正义要求。巴里对机会平等的论述只是一带而过,在其他地方试图将那种适用于代内关系的原则用来处理代际关系,并强调了可持续性的重要性,为可持续性是代际正义的必要条件这一立场进行辩护。

为了处理复杂的代际正义问题,巴里打算将同世代人中分配正义的要求用于探讨代际正义的要求问题,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即人类的基本平等,该前提并没有使得道德地位取决于人们生活的时间,因此,对当代人有效的某些正义原则,对代际正义也是有效的。巴里认为基本平等包括平等权利、责任、至关重要的利益和互利四个前提,并进而探讨这四个原则对代际正义会产生什么影响。平等权利原则强调从表面上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必须是平等的,巴里则认为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代际关系,平等权利原则适用于当代人,并且只适用于当代人,互利原则不适宜于代际关系。责任原则意味着对不同的人来说,不同结果的合法来源是人们做出了不同的自愿选择,该原则适用于代际关系。至关重要的利益原则意味着空间和时间的位置并不影响合法的权利主张,该原则适用于代际关系。巴里接下来探讨了可持续性与代际正义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可持续性是代际正义的一个必要条件。在巴里那里,“无论如何,我们应该让人们在未来有可能不低于我们的水平。当然,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这样做将会在未来为人们提供我们所能做到的事情。据我们所知,下一代可能会大肆挥霍,让他们的继任者相对贫困。维持与我们所享受的价值水平相同的潜力,取决于每一代人都在发挥自己的作用。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保留这种可能性,而这是正义赋予我们的义务”。为了保证可持续性原则得以实现,人口规模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巴里还紧接着强调要保持适当的人口规模,可持续性要求人均的重要价值应该能够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倘若未来人口的数量不大于现在的人口数量。实际上,上述观点中有机会平等的影子,这也体现出巴里在其代际正义理论中较为强调机会平等的重要性。

四、反思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

上文论述了互利契约论和公正契约论对代际正义的阐释,我们先看一下互利契约论对代际正义的解释是否可行。第一,代际权力的极度不平等致使高蒂耶的世代之链的观点是不可行的。契约主义——尤其是互利契约论——的代际正义论,通常会面临着这样一种反驳意见,即当今世代与未来世代签订契约是不可能的,未来世代不可能与当今世代进行公平的讨价还价。如前所述,高蒂耶的应对之道是设想存在世代之链,契约是由同时生活的几代人所签订的,每个人都与比自己年长的人和比自己年轻的人互动,由于每个人与比自己年长的人是同世代的人,他们之间可以讨价还价,当年轻的一代决定与比自己年长的一代合作时,年轻的一代只会同意一种可能被更年轻的一代所接受的契约。然而,高蒂耶设想的情形并不会出现,因为代与代之间的权力是极度不平等的,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当今世代可以伤害未来世代,未来世代对此无能为力。艾维纳·德夏里特(Avner de Shalit)对此曾言,“未来世代将没有能力阻止我们污染水源或破坏雨林。此外,通过使用基因工程,我们今天可以影响未来人的同一性和数量,决定他们将是谁和有多少人,他们将会是什么样子。我们甚至有能力决定未来是否有人类,然而,未来的人永远不能阻止我们决定不生育后代”。现在我们回到高蒂耶的“世代之链”的观点上来。譬如,有世代G1、G2、G3、G4、G5和G6,依照高蒂耶的设想,世代G1、G2和G3之间达成的契约C会无限地传递下去,其他世代也会接受契约C。然而,C真的会被无限传递下去吗?例如,当世代G1、G2、G3达成契约C以及G1退场以后,G2可能会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提议与G3合作并达成一种更有利于他们的契约D,此时G4可能会对G2表示,自身还是更喜欢C。G2可能不会接受G4提出的要求,而由于G4所处的劣势地位,G4不得不接受对自身更不利的D。也就是说,契约并不会像高蒂耶所设想的那样会无限传递下去,那些处于更有利地位的世代有可能改变契约的内容,从而有利于自身利益。同时,当今世代的某些行为只会影响到更加遥远的未来世代,比如在上述例子中,G1的某些行为并不会影响到G2、G3和G4等较近的未来世代,这样的话,G1、G2和G3等世代并不会考虑这些行为,高蒂耶将代际正义理解为某一世代与其临近世代(尤其是直系后代)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未免太狭隘了。

第二,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还会面临着另一个层面上的不平等带来的难题。我们在思考如何达成契约时,将后代纳入进来确实会增加问题的复杂性,譬如,有的人希望有孩子,而有的人希望成为“丁克一族”,这会使得在是否能就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的力量处于一种不平等的位置上。在高蒂耶的那种侧重于“互利”的契约论中,谈判各方本身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位置,有孩子的人和没有孩子的人——或者说更加关心自己孩子的人和不怎么关心自己孩子的人——之间处于一种更加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不可能达成一种互利的协议,那些有孩子的人(和更加关心孩子处境的人)有时不得不接受一种并不真正有利于自己的协议,缔约者也并未像高蒂耶设想的那样从互利的立场出发就代际正义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时,在高蒂耶的契约论中,高蒂耶并不像罗尔斯那样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思想实验的工具从而遮蔽缔约者的信息,以使得缔约者从一种公正的立场出发来确定能够实现代际正义的原则,而是允许缔约者知道自己的信息(如自己的能力)。然而,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虽然缔约者知道自己的能力等信息,但是他们知道其后代的能力等信息吗?实际上,缔约者不可能确切知道自己后代的能力等信息,缔约者在谈判桌前谈判时有时并不能做出一种理性选择,更像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倘若如此,高蒂耶的代际正义论在多大程度上与罗尔斯的代际正义论区分开来,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高蒂耶在从其各种设定那里得出代际正义原则的过程中,是否会背离自身的契约论,就是更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第三,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面临的其他难题是他引入了“情感”因素,强调了那种将家庭成员团结在一起的跨代情感纽带,强调人们会关心自己后代的利益。高蒂耶此处所强调的“情感”主要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在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自然情感。当然,这种情感确实可以在证成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正如我们的祖辈们爱我们一样,我们也确实会关心直系后代的利益,然而,情感在证成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不会像高蒂耶所认为的那样有那么大的作用。一方面,倘若情感要在证成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发挥很大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立约各方都有自己的后代或者那些拥有后代的人都会关心自己后代的利益,否则,从情感中衍生出来的关心未来世代的义务对那些没有后代或不关心自己后代的人,就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人们对自己的直系后代与同自己永远不能谋面的人的情感肯定不一样,高蒂耶所设想的那种情感纽带会逐渐减弱。理查德·希克斯(Richard P Hiskes)认为,那种将对未来世代的义务置于情感之上的做法,使得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的义务成为一种慈善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正义的义务,这种做法的侧重点过于特殊或狭隘,不能作为正义的要求。可能正是因为情感纽带在代与代之间会逐渐减弱以及为了消除情感纽带与原初状态中的相互冷淡的假设之间的不一致性,罗尔斯在修正其代际正义论时放弃了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

从总体上而言,罗尔斯和巴里通过公正契约论对代际正义理论的阐释,可以部分克服高蒂耶通过互利契约论而构建的代际正义理论所存在的困境。与高蒂耶和巴里等契约主义者对代际正义理论的阐释相较,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原创性。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设置使得缔约者处于一种真正平等的状态,在原初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变得无关紧要,这也使得其代际正义理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化解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所存在的困境。同时,罗尔斯在论述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主要进行了一种肯定性的论证,他的代际正义理论比巴里的代际正义理论具有更多的原创性。

然而,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仍然存在某些局限性。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有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且令人感到疑惑的现象。一方面,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只是侧重于正义的储存原则,这也可能是唯一令罗尔斯感兴趣的代际正义问题,实际上,罗尔斯的这种关注视野较为狭窄。虽然正义的储存问题是代际正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代际正义问题涵盖的内容应当不止于此。另一方面,罗尔斯后来在提及其两个正义原则时,已经基本上不再提及正义的储存原则。当在《正义论》的初版中论述两个正义原则时,罗尔斯将正义的储存原则置于第二个正义原则之中,并通过该原则约束差别原则,即它在各个世代之间限定了差别原则的范围。然而,当他在《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正义论》(修订版)除外——中提及两个正义原则时,正义的储存原则已难觅踪迹,其中的缘由值得深思,有可能体现罗尔斯在代际正义问题上持有一种摇摆不定的态度,是否意味着代际储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不得而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已经放弃了代际正义理论,这既可以从罗尔斯在后期不断强调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看出来,也可以从罗尔斯后来不断修正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那里看出来。实际上,为了使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更为完整,罗尔斯有必要在后来重述两个正义原则时将正义的储存原则置于其中。

巴里的代际正义理论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克服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所存在的困境。譬如,在巴里那里,达成协议的各方处于一种平等的状态,并不会像在高蒂耶那里存在由代际权力的不平等所引发的某些难题,巴里也明确主张情感因素不应该在证成代际正义理论时发挥作用。然而,巴里在其代际正义理论中并没有解决一个关键的难题。其一,巴里强调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各个世代之间会存在一种囚徒困境,巴里建议罗尔斯对此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二是想象一个可以将所有世代涵盖在内的代际原初状态。然而,在巴里撰写其关于代际正义理论的论著的时候,罗尔斯并没有放弃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巴里自己也指出了一旦想象一个可以将所有世代涵盖在内的代际原初状态,会存在更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化解由“当下时间进入解释”所引发的难题呢?巴里并没有明言。其二,当巴里在探讨如何将适用于代内关系的原则适用于代际关系时,他认为平等的权利原则并不适合于未来世代,实际上,巴里的这种做法过于武断,未来世代是否拥有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不过,巴里确实指出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不少缺陷,罗尔斯后来也放弃了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没有设想一种能够涵盖所有世代的代际原初状态。从整体上而言,巴里指出了从互利或者功利主义等立场推演出当今世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义务时可能存在一些难题,指出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代际正义理论主要进行了一种“否定性”的论证。巴里在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肯定性”论证的过程中着墨较少,只是在一些论文中强调在代际正义理论中要注重机会平等和可持续性的重要性。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罗尔斯和巴里在构建代际正义理论时已经通过原初状态的设置试图使缔约者真正处于平等的位置,从而化解高蒂耶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面临的由代际权力的不平等所引发的问题,但是代际权力的不平等问题确实是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另外,当今世代的成员所同意的契约,对未来世代有约束力吗?倘若有的话,其中的缘由何在?即为什么未来世代要遵守过去世代做出的承诺?这也是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需要面对的难题。

作者信息

高景柱,1980年生,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来源

文章原载:契约主义的代际正义理论,《国外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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