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公共部分收益 该归谁 《民法典》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 今年1月初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稽查局 收到数十位举报人举报 某楼盘的购房合同 写明其楼盘的 公共部分收益归自己所有 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立刻展开调查 并于近日查处了 《民法典》业主维权第一案 业主举报某楼盘的购房合同 格式条款 存在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中, 约定楼盘公共部分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本房地产所在建筑物的屋顶、 裙楼 外墙面、塔楼外墙面及内庭院外墙面的广告权益归 出卖人 (出卖人指“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楼宇架空层、露台、外墙面、屋顶、公共通道、楼梯、电梯、立柱以及楼宇外的道路、停车场等公共场地及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在上述部位设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的,不得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运动场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合同与《民法典》相悖 开发商被罚 并修改600余份 格式合同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认为,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明显与《民法典》第282条相悖。 《民法典》第282条 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签署合同是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立即依法对该开发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发现该开发商存在 利用放贷条件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及 利用解除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 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责令其开发商也修改合同并进行处罚。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提醒 发现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 可以进行投诉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相关执法人员说,此案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民法典》为消费者维权的第一案。 《民法典》第282条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对共有部分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涉及这条规定的案件查处不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对民众在类似活动中如何行事树立了行为规则,也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 深圳市场监管局提示消费者 如果发现格式合同 存在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请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将 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黄劼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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