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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三大修订亮点

 佐伊言 2021-04-14

在2020年继《民法典》制定生效以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随即出台。本以为立法界的波澜终于可以平息,怎知2021年1月《行政处罚法》又做修订。按以往惯例,新法往往是各类考试的宠儿。借此机会,我们来看看《行政处罚法》最易考的三大修订亮点。

一、增加处罚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极大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新的处罚种类的出现,无疑是对现实生活的立法反馈,也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细心的同学还可以发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陈述法定处罚种类时,也照顾到了处罚的学理分类。第一个“;”之前是声誉罚;第二个“;”之前是财产罚;依次分别为行为罚,人身罚。文字排版的学理化,无疑更加科学,也更方便同学们记忆。

二、下放处罚权限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由此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成为新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限,主要是考虑到前述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人才和技术设备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处罚权限,虽然照顾到了行政处罚的专业性,但无疑会降低处罚的及时性。将处罚权限下放给乡镇政府和街道机关,正是对症下药,可以很好的解决处罚的实效性问题。同时,为了保证处罚的专业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被授权的乡镇及街道机关应及时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有关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该加强对乡镇、街道机关执法能力的指导与考核。

三、延长追究时效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具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适当延长其追究时效无疑可以更好地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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