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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renaiehdq1sa28 2021-04-14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

(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二)过境动物;

(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注: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纸质版复印件1份);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纸质版复印件1份);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纸质版复印件1份)。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纸质版复印件1份)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复印件1份);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纸质版原件1份)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纸质版复印件1份)。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纸质版复印件1份)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纸质版复印件1份);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纸质版复印件1份)。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说明过境路线(纸质版复印件1份)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纸质版复印件1份);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纸质版复印件1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纸质版复印件1份);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银川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银川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银川海关网站或拨打0951-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gkzn/index.html)。

十九、咨询途径:海关总署、银川海关网站或拨打银川海关0951-12360热线。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海关总署、银川海关网站或拨打银川海关0951-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银川海关 (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220号)

周一至周四900-1200 1400-1730;周五或节假日前一天900-1200 1400-17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银川海关网站或拨打银川海关0951-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car)。

    

附件:1.“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错误示例和问题解答


附件1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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