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五 那…动植物检疫审批应如何办理呢? 李小男 下面我们来聊聊吧~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适用范围 1、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在“互联网+海关”登录,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页面跳转如下图,选择IC卡登录或账号登录。 填写申请单,页面如下: (一)“HS编码”“HS编码名称”要求企业如实申报。 (二)“品名”填写进境产品具体名称。 (三)“是否转基因”为单选。 (四)“数/重量”。填写净重。 (五) “计量单位”多填写千克。 (六)“产地”和“输出国家地区”国家和地区,均填写一致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七)“贸易方式”。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八)“是否过境”。应根据进境贸易方式如实填写。 (九)“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进境产品有指定口岸要求的,应按总署公布的指定口岸名称填写。 (十)“进境日期”,为非必填项。 (十一)“目的地”为非必填项。 (十二)“运输方式”。如实填写海运、江运或联合运输等。 (十三)运输路线如实填写。 (十四)“装载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其他。 》下滑查看更多《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原文转自:12360海关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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