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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十大风险 | 周永信聊股权4

 9C资本力 2021-04-16

本文根据《周永信聊股权》系列微课整理而成,整理者阿刃。

当你选择隐身幕后,做一名隐名股东,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与动机,在你出资的那一刻,风险就已经与你为伴了。

身处商业世界,有风险正常,这并不可怕,干什么没有风险呢?所以,重要的不是有没有风险,而是风险是什么,能否防范与规避,这必须做到心中有数。

什么风险都不敢担,难以成事,但无视风险、狂妄自大,就更不可取了。

回到主题,股权代持中的隐名股东,他的风险有哪些呢?

共有十项,我们来逐一盘点。

一,代持合同无效

隐名股东的权利,来自于代持合同,这是基础和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所以,当代持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会被认定为无效,这将使隐名股东,失去权利存在的根基。(参见《周永信聊股权2:股权代持合同有效吗》)。

二,投资款不能到位

隐名股东是我们通常的叫法,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事实上,我国法律并不认为他是所谓的“股东”,而是称其为“实际出资人”。之所以赋予他一定的权利,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是真正出钱的人,而名义股东并没有出钱。

但是,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企业出资,只能通过名义股东。如果名义股东在中间截留,或者出资款在名义股东账户期间,被债权人查封,就会出现投资款不能到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这对隐名股东来说,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三,股权被质押、转让

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他是可以质押或转让给他人的。代持协议只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有效,对第三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股权被质押或转让后,隐名股东是无法恢复的。

四,名义股东不作为或乱作为

名义股东只是出个名,他是没有动力,像一个真正的“股东”那样行事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什么都不干、什么都不管。如果跟隐名股东再闹点纠纷,还有可能胡乱行使股东权利,或不肯承担股东义务,反正不是真正的股东,损失的不是自己。

有的老板肚量不够,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或者让干活的时候,承诺的天花乱坠,到兑现的时候,就装糊涂,甚至一推六二五。这类老板找人代持股权,是很容易出现这种名义股东无为或乱为的情况的。

五,拿不到分红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找企业要分红,只能名义股东从企业得到了分红,再转交给隐名股东。中间这一道手,是避免不了的。跟投资款类似,如果名义股东中间截留了,或被他的债权人查封、执行了,隐名股东就拿不到这个分红了。

六,代持关系被恶意披露

有些人是因为极度的隐私,或严重的违法,而采取的股权代持。这种情况,是最怕代持关系被泄露的。最严重的情况,可能会导致隐名股东被判刑入狱,这在上市公司中,是出现过真实案例的。

七,股权被查封、拍卖

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对外,就意味着这是名义股东的财产。当名义股东有债务不能清偿时,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法院,查封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的。如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还可以申请将其拍卖。这些,隐名股东都是对抗不了的。

八,股权被继承、难继承

如果名义股东不幸身亡,他留下的财产都属于遗产,继承人是可以要求继承的。代持的股权,是否会被列入遗产?被列入后,隐名股东如何主张权利?这都是问题。

如果隐名股东不幸身亡,根据最高院的判例,继承人是不能直接继承被代持的股权的,必须分两步走,先确认代持关系,然后再进行继承。

九,股权被分割、难分割

上面一条说的是继承,这一条说的是离婚。

如果名义股东离婚,夫妻一方所代持的股权,是否会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隐名股东离婚,夫妻一方让他人代持的股权,如何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显名登记不能

上面第六条,说的是被恶意披露的风险。这一条,说的是不怕披露,想要在工商部门登记而不能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当隐名股东想要变隐名为显名,将自己名字登记到工商部门时,是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如果争取不到,是不能实现显名目的的。

小结

隐名股东的风险,真的是又多又重大。但有时候,又不得不用股权代持。当用、必用的时候,对风险的预判、避险措施的设置,就变得极为重要。

风险不能完全消除,因为很多都来自于不可控的外界因素,但可以降低和防范,这是人力可为也应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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