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邮电报》“集邮世界”第105期发表的《专题集邮展品的评审(上)》一文,将国际回信券视为邮政业务签条,认定不允许单独展出。根据万国邮联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国际回信券可以单独展出。 一、国际回信券是一种特殊的集邮品。《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国际回信券是供公众使用的国际邮政业务单式之一,编号C22(印于券的右上角)。它由万国邮联国际局负责设计、印制和供应。券的正、背面印有中、法、英、德、俄、西班牙、阿拉伯七种文字使用说明:“此券可在万国邮政联盟各国兑换等于寄往国外一封水陆路平信起重资费的邮票。”各会员国可在国内自行决定出售与否,但必须办理兑换。各国邮局按本国货币价值出售时(不能低于万国邮联规定的最低等值出售价),必须在券的正面左下角加盖出售邮局的日戳。 二、国际回信券只能在邮局用于兑换邮票(部分国家规定必须同时交寄邮件),不能视作邮票粘贴在信件上。兑换的邮局在办理兑换业务时,应检验券的水印真伪和出售邮局日戳。兑换后在券的右下角加盖日戳,然后逐级上交。各国邮政主管部门汇总封包后向万国邮联国际局进行结算。国际回信券自由在出售后、尚未兑换前才能成为集邮品,但无法附于封、片等邮件主体上。 国际回信券确实是国际邮政业务中使用过的一种单式,又不可能依附于封、片之上,因此它可以根据FIP专题集邮的有关规则,在邮集中单独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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