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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实务二要点

 税务律师张新军 2021-04-18

​一、行刑交叉中,因公章扣押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期限中止计算。其法理在于,其一是设置申请期限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剥夺权利;第二是实务中耽误申请期限的情形很多,如果一刀切剥夺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税务案件往往存在行刑交叉情形,比如刑事程序中,公司的公章被司法机关扣押,而行政案件中,公司作为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否则申请行政复议会存在障碍。于此情形,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否中止计算?笔者承办的类似税案中,公章被检察院扣押,在申请行政复议前,笔者跟检察官沟通,顺利加盖了公章。  

法院认为,因公章被公安扣押,在公章被发还之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可以认定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 据此,法院认为,申请期限应自公章发还之日起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原理,行政复议申请书如果无法加盖公章的,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复议与诉讼交叉中,诉讼耽误的期间是否计入复议申请期间?  

纳税争议案件中,相对人未遵守复议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法院驳回,随后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但此时因旷日持久的诉讼导致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于此情形,复议机关能否因申请期限超期不予受理?  

对此,国法函【2003】253号文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换言之,在复议申请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复议申请期限中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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