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陈新夏|“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及其当代启示

 Tomsp360lib 2021-04-20

    要:马克思恩格斯区分“虚假的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的标准,是“共同体”是否代表其成员的利益以及代表的程度,“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利益以及作为其集中体现的共同价值。对真正的共同体及其基础的分析启示我们: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以共同的利益特别是共同的价值为纽带,构建共同价值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集体主义的基础在于该集体必须为“真正的共同体”,因而构建“真正的共同体”是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的前提。

关键词:真正的共同体; 虚假的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 集体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区分了“虚假的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既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更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同价值,因此,构建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价值,是构建“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也是确立集体主义正当性并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前提。

一、“真正的共同体”及其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区分了“虚假(虚幻)的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指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在他们看来,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究竟是对立的关系还是统一的关系,取决于该共同体是“虚假的共同体”还是“真正的共同体”,国家之所以对于绝大多数被统治阶级成员来说是“虚假的共同体”,是因为国家的共同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单个人的利益是相脱离的。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将共同体区分为“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而区分之标准,主要就在于“共同体”是否代表其中每一个成员(个人)的利益以及代表的程度,如代表,则是真正的共同体,如不代表,则是虚假的共同体。

“虚假的共同体”之所以与被统治阶级成员的利益相脱离,对于被统治阶级的单个人来说是新的桎梏,是因为“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3)也就是说,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具有阶级性的,正是阶级社会中共同体和人的阶级性决定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

“虚假的共同体”虽然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是桎梏,但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时期中其存在又具有必要性,例如在某些社会革命时期就是如此,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4)法国大革命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法国大革命本质上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是由资产阶级领导的,但革命的主力军却是城市市民,其结果是形成了一场由人民广泛参与的、声势浩大的革命。米涅在《法国革命史》中揭示了人民广泛参与这场运动的原因:“资本家由于切身利害关系和对破产的恐惧,开明人士和整个中间阶级出于爱国精神,平民为生活所迫,都把他们的苦难归咎于特权阶级和宫廷贵族,要求变革。所有这些人,都热烈拥护革命。”(5)之所以许多人都热烈拥护革命,就是他们有某些共同的利益,以及资产阶级把自己的利益说成了是普遍的利益。

“真正的共同体”是作为其成员的个人可以在其中得到发展的共同体,因为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自由等权利。“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真正的共同体”(即他们通常在正面意义上所说的“共同体”)与个人的发展是直接相关的,是个人自由与价值实现的条件。

“真正的共同体”与个人的发展直接相关,是因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联系。”(6)在“虚假的共同体”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对立,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7)因此,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8)

鉴于个人自由发展与阶级解放之间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这同单个人隶属于分工是同类的现象,这种现象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劳动本身才能消除。”(9)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他们进一步提出了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真正的共同体”的任务,就是个人的自由和解放有赖于建立“真正的共同体”,有赖于消灭私有制,因此,无产者应当消灭他们至今所面临的生存条件,消灭这个同时也是整个旧社会生存的条件,即消灭劳动,他们应当推翻国家。这就是共产主义运动,而“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作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共产主义所造成的存在状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10)所以,共产主义的目标就是建立受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的、个人能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其才能手段的“真正的共同体”。

马克思恩格斯谈及的共同体(如国家等等)是由作为其成员的个人组成的,推而广之,也可以由作为其成员的国家组成的更大规模的共同体,如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真正的共同体”赋予每一个个体自由并代表其利益的理解,可以认为,“真正的共同体”的基础就是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以及作为共同利益集中体现的共同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可以有两种呈现方式,一是单纯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二是价值。价值本质上是利益的抽象,是综合的、长远的利益,是利益的高层次表现。所谓综合的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安全利益,所谓长远的利益即持续的、根本性的利益,因而价值所代表的综合的利益不同于具体的、暂时的利益。比较而言,具体的经济利益是易变的,而价值则具有相对稳定性。

根据对价值与利益关系的理解,我们认为,真正(真实)的共同体之“真正(真实)”性是有程度之别的。最真实的共同体是建基于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两者之上的共同体,次真实的共同体是仅仅建基于共同价值之上的共同体,又次真实的共同体则是仅仅建基于共同利益之上的共同体。这几类共同体的“真正(真实)”性之所以有程度上的差别,是因为它们分别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的价值,而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在构建共同体中的作用却是不同的,后者比前者更具有根本性也更加稳定。

表面地看,似乎利益是共同体稳定的基础,因为有一种流行的说法: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然而问题是,何为永恒的利益以及如何构建永恒的利益?我们认为,所谓永恒的利益,即长久的、根本的利益,而构建永恒利益的根本途径,则是构建共同的价值,因为如前所述,价值代表着综合的、长远的利益。诚然,在现实中,基于暂时的共同利益,也经常会建构没有共同价值支撑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时期中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仅仅基于暂时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这种共同体往往是脆弱的,或者说其真实性往往只是暂时的,随着条件的变化,例如利益诉求的变化和共同利益的丧失、外部环境的变化、当政者的变化等,这种共同体就会变成虚假的共同体进而解体。这方面的事例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屡见不鲜。反之,基于共同价值的共同体则具有稳定性,虽然秉持共同价值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会因时因事(一些具体的利益诉求的差异)发生一些变化,但通常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其根本的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价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超越作为共同体组成部分的个体或国家利益的。

对“虚假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的区分以及对“真正的共同体”基础的探究,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对于理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真正的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对真正的共同体及其基础的分析启示我们,构建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由国家组成的人类范围(国家之间)的共同体。就现实而言,在人类范围上大体上有这样几类共同体:一是基于共同价值和共同利益两者之上的共同体,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在相互之间未发生利益冲突时的共同体;二是仅仅建基于共同价值之上的共同体,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在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的共同体;三是仅仅建基于共同利益之上的共同体,如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而又有广泛(经济或安全的)共同利益的国家之间的共同体。综观历史和现实,共同体的建构及其稳定性莫不依循着这一逻辑。

在当代,基于共同价值或共同利益,国家之间结成的共同体依照其关系的密切程度可以分为盟友、战略协作伙伴等。一些国家相互之间是盟友,存在着比较牢靠的关系,是因为它们有着完全相同的价值观,有着本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体制,是价值观盟友,因而相互之间价值共享并在政治和防务上相互高度依赖。当然,由于各个国家及其人民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即使在盟友之间也往往会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其国家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也会经常发生,各国都会采取一些维护自己利益的政策,进而导致盟友之间展开正当和“合法”的和平竞争,甚至会因为一些利益博弈发生激烈的争吵,在贸易等问题上一度也会成为对手甚至敌人,因而它们之间一段时间内会出现不协调甚至混乱的状况。但是,这些分歧是暂时的、浅层次的,一方面,它们之间的矛盾属于其“内部矛盾”,往往会因为长久的利益而淡化;另一方面,在盟友之间,任何国家都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损害共同体的根本利益,因而即使有分歧,最终彼此也会做出妥协,达成各方都同意的方案,从而建立更加稳固的关系和更加有效的秩序。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价值共同体因其根本利益相同,在面对共同体之外(价值观对立)的主体时,具有一致对外的特征。

对人类(国家之间)共同体的现状的分析对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深刻的启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在当代,“一方面是共同利益,各国之间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另一方面则是全球性问题、不确定性加剧,一旦出了问题、没有哪一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现实的经验已经明确昭示,各个国家的命运休戚与共,人类命运与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命运直接联系在一起。”(11)然而问题在于,由于利益的驱使,“许多国家忽视、无视人类主体及其共同利益,总是以本国利益为最高利益甚至唯一利益,以邻为壑,以邻为敌,或是虽承认人类共同利益,但在讨论责任承担和分配问题时,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民族利己主义。”(12)因此,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任重道远。在全球性问题凸显以及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各国共同诉求的背景下,中国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提出了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进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使各国人民公平享有世界经济增长利益的主张。

毋庸置疑,我们要打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代表各个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的“真正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要以共同的利益特别是共同的价值为纽带,没有共同利益就没有当下的共同目标和行为,而没有共同的价值就没有长远的共同目标和行为。为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关键环节就是形成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反映所有民族国家共同利益的人类共同价值。

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在于全球化从而普遍交往的形成。就其必要性而言,随着全球化从而人们之间交往范围的扩大,一方面,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逐渐增多从而价值共识逐渐增加;另一方面,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凸显,亟需从价值上做出调节和整合。这两方面因素都使构建人类共同价值成为必要。就其可能性而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以及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从而他们之间的利益协调、利益表达和价值交换日趋频繁和便捷,为构建人类共同价值提供了现实的条件。在此背景下,通过各国的共同努力,人类共同价值将从过去的美好愿望逐渐变成人类生活中的现实。

关于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现实路径,学术界多有论述,一种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应当遵循“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原则,在承认人类文化和价值多样性的基础上建构普遍认同的人类共同价值。这种观点意在改变某些国家或集团单方面制定价值的做法,无疑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如何以“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方式构建共同价值?我们认为,关键是理解并处理好人类共同价值与各民族特殊价值之间的关系,而处理人类共同价值与民族特殊价值关系的前提,是明确价值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进而承认价值普遍性和普遍价值,明确人类共同价值与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优秀普遍价值之间的关系。

价值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其特殊性是相对于普遍性而言的,是普遍性含义在特殊条件下的具体体现,为此,既不能不加分析地将一些特殊的价值上升为普遍价值,也不能因一些价值只具有特殊性而断言所有的价值都只有特殊性,从而否定存在普遍价值。事实上,不同的社会群体、民族、国家除了存在着各自特有的价值外,也会存在共同的价值,即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

承认价值普遍性从而肯定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优秀的普遍价值,是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前提。价值作为社会意识,作为人类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观念结晶,具有历史继承性,构建人类共同价值应当以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优秀的普遍价值为基础。人类优秀的普遍价值是人类历史交往和思想智慧的结晶,迄今已经成为人类共同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的部分,是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基础。因此,在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过程中既要承认人类文化和价值的多样性,充分关注和吸收世界各国家民族特殊的文化和价值,又要看到既有的人类优秀价值是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主体或基石,充分地借鉴和吸收,而绝不应当在其之外另起炉灶。

厘清人类共同价值与国家、民族特殊价值的关系,特别是确认人类优秀价值是构建人类共同价值基础的地位,对于以“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思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的启示。

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与其层次性相对应。一般来说,价值的层次与其普遍性成正比,与其特殊性成反比,越是高层次的价值取向就越是具有同一性和普遍性,越是低层次的价值取向则越是具有特殊性。鉴此,在价值取向和价值观上主张“和而不同”是有条件的。有些价值,例如层次较低的、具有较强民族、文化或地域特征的价值,可以而且应当保持和弘扬自己的特色,“和而不同”“各美其美”;有些价值,例如层次较高的、具有较高程度普遍性的价值,则应当趋同,应当“美美与共”。有鉴于此,在价值取向上不能不加区别而一味地强调特殊性,一味地主张“和而不同”,而应当根据所涉及价值的层次加以区别对待。具体到构建人类共同价值来说,我们构建当代的人类共同价值既要自觉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价值转变为具有普遍性的价值,为人类优秀价值添砖加瓦,又要将既有的人类优秀普遍价值作为构建人类共同价值的主体或基石,带头承认、遵守和维护人类的普遍价值,始终站在人类价值和道义的制高点上。

三、“真正的共同体”与集体主义

对真正的共同体及其基础的分析启示我们,集体主义的正当性在于该集体必须为“真正的共同体”,因而构建“真正的共同体”是确立和坚持集体主义、实现个人与集体利益统一的前提。

一直以来,中西方学术界在个人与集体关系上分别存在着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辩,以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辩,辩论的根本之点在于对个体(人)和群体价值关系的理解:是个体(人)优先于群体还是群体优先于个体(人)

我国学术界主要展开的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辩,辩论中大致有三种看法:一是肯定集体主义而否定个人主义,将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认为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强调自己的自由选择,就是自私自利,就是侵占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二是肯定个人主义而否定集体主义,认为集体主义的本质是强调个人对集体的服从,强调个人的奉献和牺牲,否认个人的正当权益,并认为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本质上是抑制个性和创新的。三是持折中的观点,认为不应当强调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立,而应当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点。当前我国的学术界,居于主流地位的是第三种观点。

与之相似的是西方学术界的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辩。社群主义的哲学基础是新集体主义,它反对新自由主义离开群体强调个人,认为个人及其自我最终是由其所在的社群决定的,因此,社群才是政治分析的基本因素,个人则是由他所在的社群决定。社群主义在价值观上强调集体权利优先的原则,重视国家、家庭和社区的价值,倡导爱国主义,主张用公益政治学代替权利政治学。自由主义主张个人权利至上,人们拥有自由、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的权利优先于善,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的基本人权。自由主义追求保护个人思想自由的社会,坚持以法律限制政府对权力的运用,主张透明的政治体制以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将个人作为理解和分析社会政治现象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因素。

如何判定上述观点的是非区直亦即如何理解个人与集体关系?我们认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明确个人和集体的内在关联以及二者统一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克服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片面理解。

在通常的理解中,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截然对立的。个人主义通常被认为是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至上,强调以个人为中心来看待世界、看待社会、看待自己和他人关系的价值观,它主张个人本身就是目的,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例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就认为,作为一种理论的个人主义是“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 高度重视个人自由, 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包含一种价值体系, 一种人性理论, 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度。”(13)集体主义通常被认为是主张个人从属于社会,个人利益服从集体、民族和国家利益的价值观,它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个人一切言论和行动的最高标准是符合集体、民族和国家的利益。虽然也有人认为集体主义不否认个人利益,主张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起来,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与承认个人正当利益的一致性,即既要求人们为集体利益的实现做贡献,又尊重个人正当的利益,但却不赞成二者的利益完全等同,认为当二者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必要时甚至要牺牲个人利益。

以上可见,无论是主张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对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往往都非此即彼地强调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对立而忽略了二者的联系和统一。我们认为,个体和群体之间既有差异又有联系,因而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不仅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统一的一面在于,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从追根究底的意义上说,个人是价值之源,价值之本。例如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发展最终都要落脚到每一个个人。但从价值实现的角度看,个体价值之实现又有赖于集体,离开了集体,个人价值就无从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调个体或者群体的价值各自都有其合理性。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正确处理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关系的前提,在于确定二者的内在关联亦即统一的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真正的共同体(集体)。为此,就要区分真正的共同体(集体)和虚假的共同体(集体),进而构建真正的共同体(集体)。

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着真正的集体及集体主义,也存在着虚假的集体及集体主义。真正的集体是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本质统一的“真正的共同体”,在此基础上的集体主义是主张个人与集体有机结合、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内在统一从而集体不遮蔽个人、集体利益不排斥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虚假的集体则是大多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背离的“虚假的共同体”,建立在虚假的集体基础上的集体主义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张集体遮蔽个人、集体利益完全取代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即通常所说的“整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不代表个人的利益,不能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条件,本质上是与个人相对立的,因而对其中的个人来说是异化的、虚假的集体;另一种是打着集体主义幌子却只是代表少部分人利益的集体主义,这种集体主义倡导或强迫所有人做出奉献,而利益却由少部分人所享有。

黑格尔曾经指出,“国家是现实的一种形式,个人在它当中拥有并且享有他的自由。但是有一个条件,就是他必须承认、相信、并且情愿承受那种为'全体’所共同的东西。”(14)黑格尔这里强调的是,个人在国家当中拥有并且享有自由,因而个人必须承认并相信国家,必须为国家这个共同体做贡献。正是基于这一理解,他主张“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15)从黑格尔的论述中可以推论出如下的结论:个人所以必须承认、相信甚至崇敬国家,是因为可以在国家中拥有并且享有自由。也就是说,黑格尔所谈论的国家当然是理想的即作为“真正的共同体”的国家。推而广之,所有的共同体都应当是如此,人们必须承认、相信它,而承认和相信的前提,就是这共同体必须是真正的共同体,个人在这种共同体当中拥有自由并能够得到发展。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6)

在确认了“真正的共同体”的前提下,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个人与集体之间做出价值排序:个人价值优先还是集体价值优先?对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给予非此即彼的回答,而是要因时因事而定,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人在价值上是平等的,为他人服务与为自己服务在价值上是等值的。这一道理马克思在如下的论述中已有明示:“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17)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共同体的价值是由个人的价值构成的,为共同体奉献就是为他人奉献。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可以认为,“真正的共同体”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同体。基于马克思关于“真正的共同体”中人与人的价值关系的理解,我们对个人与集体之间价值排序问题的看法是:从哲学的层面看,所有人的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例如人格平等就是指人所固有的“自为价值”的平等,而人作为他人和社会手段的“为他的价值”显然是不平等的),不应当将肯定个人价值、主张和维护个人权利与集体主义对立起来。因此,当人的自为价值与为他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因时、因事而做出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价值排序,做出“先人后己、先公后私”还是“先己后人、先私后公”的价值选择,而不应简单地断定谁优先于谁,特别是不应以为他价值否定自为价值。道理很简单,因为人的自为价值是为他价值的根据,人所以要服务和奉献他人、群体和社会,就是因为他人(所有人)都具有内在的“自为价值”,是为了肯定和实现他人的“自为价值”。如果不承认人自为的、内在的价值,其外在的、为他(人)的价值就没有存在的根据。承认这一点,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处理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摆正人与社会和他人之间的位置,将利他建立在利己的基础之上,使利他观念及行为具有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综上可见,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集体主义才能体现并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促进人的发展,因此,集体主义的基础是该集体为“真正的共同体”,亦因此,构建“真正的共同体”是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从而实现个人与集体利益相统一的前提。

注释

1(2)(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9、164、199、164、202页。

2(5)[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34-35页。

3(6)《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15页。

4(7)(8)(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02、199、198、202页。

5(11)马俊峰:《世界历史理论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27日。

6(12)马俊峰:《世界历史理论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4月27日。

7(13)《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9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第593页。

8(14)[德]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38页。

9(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85页。

10(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02页。

11(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8页。

图片

文章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08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