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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飞/着陆标准的一些疑惑和思考?

 呦呦名字没见过 2021-04-20

写在前面:

很多之前学习的疑惑点没有时间去总结,现在有机会梳理一下,有些疑惑点已经能够理解,一些可能还是不能理解,梳理出来,让更多的人去思考也是很好的事情。

1、起飞标准
AC-97-1这个咨询通告里面,对于起飞的最小RVR都有一个标准,大家都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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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表格里面对于RVR在不同情况下的最小数值给予了限制,比如如果无灯白天最低500m,接地区的RVR为控制RVR,且可以由驾驶员目测估算。当时的疑问在于如果低于400m的起飞,比如当跑道边灯和中线灯都存在,有跑道末端灯,LVTO满足要求,按照文件要求,起飞的RVR应该最小是200mD类飞机使用250m的标准起飞,但是控制RVR需要几端?之前都是按照小标4的要求,C类飞机使用接地区和中间端的RVR报告,但是奇怪的是跑道边灯和中线灯这条却没有标注4

查看了ICAO附件,找了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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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面的图比较清晰,当跑道边灯和跑道中线灯存在时,最低视程还是200M,且这里并没有对跑道三个部分的RVR进行要求,直到降低到150的起飞,才要求三端RVR数值。

这里要和基于HUD的低能见度起飞区分开来,否则更容易混淆,基于HUD的低能见度起飞200m起飞和150m起飞都是接地区和中间端作为控制区RVRC类飞机)。

按照ICAO和局方全天候运行中的要求,200m的起飞最低标准没有固定要求RVR几端,那么就可以理解为接地区够200m就可以申请RVR200的起飞(当然需要批复),而不是之前疑惑的必须接地区和中间端,这里也没有考虑机场程序标准,比如首尔,机场程序就要求执行150的起飞需要3端的RVR,但是200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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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着陆标准

关于着陆标准更奇怪,在全天候运行中可批准的运行最低标准如下所示,也就是说自动进近至决断高以下的II类运行最低标准可以像下表一样,三端满足300/175/75m,但是在附录中关于RVR报告端的要求却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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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疑惑点是末端并不是II类的必须RVR,且175m75m都远远小于300m,那么这个300/175/75的标准怎么来?后面又看了几遍文件,有一些想法:
1、首先,300/175/75首先是自动进近到决断高以下的II类运行最低标准(“自动进近至决断高以下”是指继续使用自动飞行控制系统,下降至一个不超过所适用决断高80%的高度。因此,自动飞行控制系统保持接通的最低高度的适航性要求可能影响拟适用的决断高)。
2、其次在运行规范中批复的标准才是航司机型所能获得的最低标准,这种能力和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有关,和是否具备自动着陆能力有关,和是否使用了特殊设备有关。
3、最后,航司获得的最低标准和机场公布的最低标准也不一样,航司有可能获得更低的批准,而机场面向大多数航司服务,标准应该在满足安全的基础上适用于大多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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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机场II类的航图标准基本都是300,而航司这里批复的最低标准也都是300,所以很难理解(1)对于II类运行,接地区RVR数值不得低于程序标准,但是如果是航司批复的最低可执行标准是300/175/75,那可能就好理解,接地区的必须大于等于机场的程序标准300,但是中间端的可以小于程序标准,也就是175可以小于300m,突然感觉局方的规定其实是比较灵活的,主要的限制还是建立于运营人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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