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之前学习的疑惑点没有时间去总结,现在有机会梳理一下,有些疑惑点已经能够理解,一些可能还是不能理解,梳理出来,让更多的人去思考也是很好的事情。 这个表格里面对于RVR在不同情况下的最小数值给予了限制,比如如果无灯白天最低500m,接地区的RVR为控制RVR,且可以由驾驶员目测估算。当时的疑问在于如果低于400m的起飞,比如当跑道边灯和中线灯都存在,有跑道末端灯,LVTO满足要求,按照文件要求,起飞的RVR应该最小是200m,D类飞机使用250m的标准起飞,但是控制RVR需要几端?之前都是按照小标4的要求,C类飞机使用接地区和中间端的RVR报告,但是奇怪的是跑道边灯和中线灯这条却没有标注4。 看上面的图比较清晰,当跑道边灯和跑道中线灯存在时,最低视程还是200M,且这里并没有对跑道三个部分的RVR进行要求,直到降低到150的起飞,才要求三端RVR数值。 按照ICAO和局方全天候运行中的要求,200m的起飞最低标准没有固定要求RVR几端,那么就可以理解为接地区够200m就可以申请RVR200的起飞(当然需要批复),而不是之前疑惑的必须接地区和中间端,这里也没有考虑机场程序标准,比如首尔,机场程序就要求执行150的起飞需要3端的RVR,但是200不需要。
关于着陆标准更奇怪,在全天候运行中可批准的运行最低标准如下所示,也就是说自动进近至决断高以下的II类运行最低标准可以像下表一样,三端满足300/175/75m,但是在附录中关于RVR报告端的要求却不是这样。 现在机场II类的航图标准基本都是300,而航司这里批复的最低标准也都是300,所以很难理解(1)对于II类运行,接地区RVR数值不得低于程序标准,但是如果是航司批复的最低可执行标准是300/175/75,那可能就好理解,接地区的必须大于等于机场的程序标准300,但是中间端的可以小于程序标准,也就是175可以小于300m,突然感觉局方的规定其实是比较灵活的,主要的限制还是建立于运营人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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