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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企业都实现了碳中和,地球就碳中和了吗?

 zhzpig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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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位朋友甲给我讲了一个迷惑的事情:假如地球上只有A、B两家企业,每家企业排放250亿吨温室气体。如果A企业不自己减排,但是帮B企业减排掉了250亿吨,这样B企业没有了排放,A企业因为获得了250亿吨的减排量,所以也实现了碳中和,所以全球就碳中和了,但A企业实际排放了250亿吨温室气体,所以全球仍然有250亿吨的排放,两者相矛盾。
 
无独有偶,另一位刚入行的朋友乙也给我讲了他的一个疑惑:企业C在算碳排放时用电产生了排放100吨,这部分排放发电侧D也会算一遍,那么CD两个企业加起来排放就是200吨,但实际排放只有100吨,也前后矛盾。
 
这两个问题想必也是很多人想不通的问题。前者貌似重复计算了碳减排,后者貌似重复计算了碳排放。问题出在哪里?在给出答案前,我们先来聊聊相关的核算规则是怎么来的。
 
先说说计算碳排放的时候,将用电产生的排放纳入企业总排放是由谁提出,又是怎么变成现在的常规操作的。
 
在2001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发布了一个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这套标准创造性引入了运营边界这个概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范围一排放(直接排放)、范围二排放(电力间接排放)、范围三排放(其它间接排放),这个概念后来被温室气体核算国际标准ISO14064采用,该标准于2006年发布。再之后,运营边界的概念便被广泛接受,成为全球各地制定温室气体核算准则的一个基本概念。
 
但是,算排放不就是计算化石燃料产生排放吗?为什么要搞个运营边界,分个范围一二三排放,还把用电碳排放单独列出来?这些你有想过么?
 
聊完碳排放,我们再聊聊碳减排,当然我这里的碳减排特指可以开发出碳信用(Carbon Credit)的减排项目,如国际上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国内的补充机制(CCER)都属于这一类。这类项目往往都属于基于总量控制碳交易市场(Cap&Trade)的一个补充。
 
基于总量控制的碳市场就是我们常说的强制碳市场。它一般会纳入一些控排企业,给这些企业一个排放总量,然后这些企业在此总量下进行自由的排放配额交易。在这套机制下,无论企业怎么交易,其排放总量是不会变的。要控制这些企业的排放,只需下调总量即可。
 
但是,几乎所有的强制碳市场都引入了外部的补充机制。所谓的外部机制,就是前面提到的碳信用,它可以在强制碳市场外实施减排,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视作是内部的减排用于企业履约。实际上这里有个问题,一旦引入外部减排量,就可能出现就算该碳市场的控制总量下降为零,也会有实际排放存在的情况。但即使这样,政策制定者们也乐此不疲地引入补充机制,想想为什么?
 
好了,我们再回到前面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A企业实现碳中和,排放视为0,B企业排放被A企业减没了所以排放也为0,所以地球总排放等于A+B的排放也就是零,但实际地球排放是250亿吨。第二个问题,C企业用电产生100吨排放,D企业发电产生100吨排放,两者相加就是200吨,但实际上排向大气的温室气体只有100吨。问题出在哪?
 
问题出在碳排放不能进行跨层级的比较,碳减排也不能。
 
我曾经在区域层面、组织层面和产品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原则及意义文中提到过,碳排放的核算分为区域层面、组织层面和产品层面。各个层面做碳核算的目的和意义是不一样的。区域层面碳核算的意义就是从物理角度上尽可能准确地反应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组织层面的碳核算的意义为对碳排放的责任归属进行量化,这个责任归属是可以叠加的。产品层面碳核算的意义一是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二是促使产品的整个产业链减排。各个层面算出来的碳排放看起来都是多少多少吨,但其隐含的意义并不一样,所以跨层面的碳排放或者碳减排比较就像是比较1和A谁大一样毫无意义。
 
所以企业碳排放相加不等于区域碳排放,企业碳排放相减也不等于区域碳减排,当然,所有企业的碳中和,自然也不等于区域的碳中和。至于为什么要搞得这么复杂,这个问题就留给各位思考了。
 
最后说一句,朋友甲给我举的那个例子是为了证明企业碳中和不能去买外部减排量,应该自身减排或者去种树来吸收自己的排放。好,我就按照他的思路来,A企业没有帮B企业减排,而是自己种树把自己的排放吸收了,然后实现了碳中和。最后的结果是B企业仍然排放了250亿吨,所以全球排放还是250亿吨,跟之前的结果一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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