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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用专利权出资的法与税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1-04-24

作者:赵骏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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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通常用货币对公司出资,也可以用专利权进行出资。货币出资和专利权出资,这两种不同的出资方式,法律方面不相同,在税筹方面更不相同。

自然人股东用货币出资,不发生个人所得税。

专利权出资,可以理解为两步:第一步:自然人股东将专利权转移给公司,获得转让收益;第二步:自然人股东用获得的转让收益对公司进行出资。

那么,在第一步中,自然人股东获得转让收益,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第二步,自然人股东用获得的转让收益对公司出资,可以理解等同于用货币出资,不发生个人所得税。

今天,我们就说说,专利权出资在法律方面和税筹方面具体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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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出资的法律方面

专利权,不属于货币,归属于非货币财产。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   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

二、   财产可以依法转让

三、   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用专利权出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   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作价。

二、   办理专利权转移(从自然人股东所有转为公司所有)手续。

对专利权的评估作价,需要委托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但是不同的评估公司评出的价格是完全不同的。有的自然人股东,为了满足自己更高的出资金额要求,往往要求评估公司将专利权评估作价提高。比如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用专利权出资,明明专利权本身只有10万元的作价评估,股东却要求评估成100万元。

这种做法,短期内的确解决了出资实缴问题,但同时也隐藏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举例:自然人股东甲和乙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用专利权出资400万元,占40%股权,乙用货币出资600万元,占60%股权。评估公司对甲的专利权评估作价只有100万元,但甲要求评估公司将评估结果写成400万元。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下80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打官司,要求公司承担800万元的债务;同时向法院提出,甲的专利权评估作价有水分不值400万元,甲应在专利权价值不足差额范围内,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同时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委托评估,最后认定甲专利权只值100万元,甲应补足300万元,乙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是奔着上市去的,更加建议不要对专利权虚高作价。因为,上市过程一定会对财务进行规范,对是否出资进行审验。认定专利权作价虚高,再进行相应调整,很容易影响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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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出资的税务方面

开篇提到,以专利权出资,相当于股东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从公司获得转让收益。对这部分转让收益,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鼓励用专利权出资,对专利权出资的纳税有优惠政策。两个优惠政策,由股东自己选择:

优惠政策一: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

优惠政策二:纳税递延,纳税时点推迟到股东将(专利权出资对应的)股权转让时再纳税,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专利权原值的差额作为计税基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三、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举例:自然人股东甲和乙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用专利权出资400万元,占40%股权,乙用货币出资600万元,占60%股权。8年后,甲将40%股权进行转让,转让价为600万元。

按照优惠政策一,股东甲可以在5年内缴纳个税,纳税金额为400万*20%=80万元。

按照优惠政策二,股东甲可以在股权转让时缴纳个税,缴纳金额为(600万元-400万)*20%=40万元。

可以看出,优惠政策一和政策二,对股东来说,各有利弊。

从纳税时点来说,选择优惠政策一,纳税时点固定,必须在5年内缴纳。这对于股东的资金压力很大。选择优惠政策二,纳税时点根据股权转让时点确定。何时股权转让,何时发生纳税。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5年以后,则纳税时点在5年以后。如果自然人股东一直持有股权不进行转让,就不用交个税。这极大的缓解了股东的资金压力。

从纳税金额来说,选择优惠政策一,股东甲的应纳个税金额,在以专利权出资时已经固定,没有余地,最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选择优惠政策二,因为将来股权转让时的转让价,在以专利权出资时点还不确定,由此股东应缴纳个税金额也处于待定状态,直至股权转让发生时点。如果股权转让价高于专利权原值,会有个税产生。当股权转让价显著高于专利权原值,达到临界点时,交纳的个税将比选择优惠政策交纳的个税还要多。如果股权转让价平价或低于专利权原值时,将不产生个税。

无论使用优惠政策一,还是优惠政策二,使用专利权出资,还有个好处,就是无形资产可以摊销成本,降低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

举例:自然人股东甲和乙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用专利权出资400万元,占40%股权,乙用货币出资600万元,占60%股权。甲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分10年摊销。每年摊销40万元。那么,公司每年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原利润-摊销40万元)*25%缴纳。如果摊销10年,相当于专利权原值的400万元,全部抵扣企业原利润。企业节税400万元*2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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