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级税务机关官方网站22日曾发布了一份《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指引》(已删除)。对该份指引中给出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填报步骤,财税微波很是赞同。但对该份指引中给出的安全,财税微波认为可能是错误的,遂拟拙文《深圳税务局的发布的这份指引,可能是错的》(点击标题即可查看)。文出,该税局官网文删。2020年3月X银行核销对A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该损失符合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案例资料可知,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100万,不足部分100万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是在哪张表格里填写呢?从案例资料中可知,A105090表是调整不了的。 X银行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B公司的部分贷款损失100万元,已在以前年度申报扣除,需要调增100万元。对于收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贷款损失,金融企业直接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下核算,而税法要求确认为收入。但在目前的申报表没有明确规定的填报栏次,金融企业可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1行“(九)其他”内。 那么,本年核销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对A公司的贷款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万元),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万,剩余的100万,是不是可以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内呢? 某局的指引中没讲,菠萝油氏的半古不文的文章《官方的指引到底错在哪里?》(点击标题即可阅读)也没讲。 财税微波觉得,菠萝油氏可以不讲,但该局的指引不能不讲。不讲,可能会误导纳税人(办税人员)。 因些,该局发布的该份指引我说可能会有错误(实际上来说应该是缺少一部分纳税调减的内容)。 好在该局已经将该份指引删除,预料该局也会发布新的指引。 特拟拙文,求教于方家,请读者诸君不吝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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