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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费如何税前扣除?

 魏春田 2021-04-26

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四年的时间里,乙公司催了多次也要不回来,到法院去打官司,法院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有受理。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乙公司找了个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承诺帮乙公司要回欠款,但乙公司应当支付追回欠款的20%作为佣金。乙公司只能同意,毕竟能要回来一些,总比全部损失了要强的多。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半年的时间,财务公司果然帮助乙公司追回了所有的欠款。乙公司将欠款的20%作为佣金(讨债费)支付给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也开具了发票。

乙公司拿到发票以后开始犯了难,主要原因在于,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有比例限制的,并不是能全额扣除的。对支付给财务公司的费用算不算是佣金,乙公司没有把握。

乙公司的老板老王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小明说,如果是佣金,那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的规定,只能按合同金额的5%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所谓佣金,到底是不是29号文件上所说的佣金是问题的关键。

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问题曾在网上做过明确的答复。

总局的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号)文件,第2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付的对象。 

某省税务机关答复,企业按合同支付给外部单位应收账款项清收手续费,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

因此,财务公司如果不具有合法的中介资格,那么你们公司所支付的所谓佣金,实质上就是劳务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不必受5%限额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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