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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文:缓解运行压力,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坚决防止医保泛福利化倾向!

 txw40 2021-04-26



HC3i导读: 

加强医疗和医保的高质量协同发展,以及分类参保资助是本次《意见》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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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4月23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

《意见》明确,对摆脱贫困的县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完善政策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有分析人士认为,加强医疗和医保的高质量协同发展,以及分类参保资助是本次《意见》的最大亮点。为优化资助参保政策,《意见》将原有的全员定额资助贫困人口参保政策,调整为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以实施分类资助。稳定脱贫人口转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贴。实施要点如下:
具体实施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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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有条件的,预付医保资金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
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切实压实市县监管责任,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全面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等制度,推动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协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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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
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
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
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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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住院支付比例稳定在70%
基本医保: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确保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大病保险: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医疗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各地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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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县域卫生
记者丨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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